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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於2011年和某商品房開發商簽訂一份商品房預售合同,在籤合同時朱先生特意看了開發商出示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邊寫着該棟規劃爲樓房地下兩層,地上十八層。朱先生購買了位於地上第十七層的一套房屋,並於當天將80萬的購房全款付給了開發商。如今開發商已向朱先生交房,但是遲遲未下房產證。朱先生去建委查詢後得知該樓房的規劃樓層爲地下兩層,地上十六層,共計十八層!朱先生應該怎麼辦?
法律解答:朱先生購買的第十七層樓房是不在該棟樓規劃許可範圍內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該層樓房無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該開發商向朱先生故意隱瞞第十七層無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朱先生可以向法院主張合同無效,並且請求返還80萬的購房款及利息,並可以再請求該開發商承擔80萬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