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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保潔公司討要工資無果後,劉某等人情緒激動向其所工作的商場討要,商場無奈先行支付三人的工資。隨後,商場向保潔公司協商追償再次未果,近日,房山法院依法審結該案,要求保潔公司應向商場支付這筆工資款和利息。
2010年某商場與北京市房山區某保潔公司簽訂了保潔合同,約定保潔公司負責組織人員爲商場提供保潔工作,並約定保潔公司負責保潔人員的工資發放,商場按約定給付保潔公司服務費。
劉某等三人系保潔公司聘用的保潔人員,三人被派到商場做保潔工作。保潔公司拖欠三人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5日工資,2014年8月,劉某等三人因向保潔公司討要工資無果,遂向商場討要工資,商場經覈實確認,於8月8日和13日代保潔公司支付了三人工資24173元。
但事後,保潔公司拒絕歸還商場代付的工資款。商場無奈之下將保潔公司訴至法院。
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爲,劉某等三名保潔員系被告所聘員工,其工資應由被告負責支付,現原告代被告支付了上述三人的工資,因原告無法定義務代被告支付,故原告的行爲構成無因管理,被告應該給付原告已支出的工資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