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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海口市瓊山區中稅熱帶作物場薛村隊隊長薛某學在協助政府從事土地徵用及青苗補償款工作中,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開發商21.96萬元,一審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他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近日,海口中院裁定駁回其上訴。
非法收受開發商21.96萬元
2002年8月10日,海口市瓊山區中稅熱帶作物場將嶺腳二隊位於瓊山區雲龍鎮薛村的700多畝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海南某房地產公司,薛村部分村民對土地使用權轉讓有爭議,並在該地上種植作物。2009年開始,海南某房地產公司擬對土地進行開發,中稅場領導委託時任中稅場薛村隊隊長的薛某學協助農場做好青苗補償工作。2010年,海口雲龍鎮政府修建麗江路項目的徵地、建設等資金由上述房地產公司負責。由於修建該路涉及薛村20多畝土地,瓊山區政府工作領導小組委託時任中稅場薛村隊隊長的薛某學協助做好該項目土地徵用及青苗補償工作。
2010年6月8日,薛某學與林某海找該公司負責人張某超商談處理土地遺留和修建麗江路項目等問題,在薛某學的要求下,張某超同意給薛某學30萬元作爲薛某學在嶺腳二隊土地上的青苗補償款(經覈算,薛某學應得青苗補償款80400元)及勞務費。當日張某超將32萬元轉入林某海的賬戶,其中2萬元作爲林某海的茶水費。2010年10月22日,林某海將27.5萬元轉入薛某學的銀行賬戶。2011年4月9日,林某海將2.5萬元現金交給薛某學,並要求薛某學就兩次共收款30萬元寫下收條。薛某學將該款用於建私房等生活開支。
構成受賄罪,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原判認爲,薛某學身爲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徵用及青苗補償款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19600元,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構成受賄罪。依法判決薛某學有期徒刑11年;薛某學受賄所得的贓款219600元,繼續予以追繳。宣判後,薛某學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查明,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又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二審期間,上訴人薛某學及辯護人,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員均未提出新的證據。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對此,海口中院近日做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的焦點在於上訴人薛某學是否是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其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薛某學的行爲應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而不是受賄罪。經查,薛某學身爲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徵用及青苗補償款工作,屬於《<刑法>解釋》中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受賄罪。記者李美香通訊員胡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