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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產房中,除了老百姓熟悉的用於自家居住的住宅外,還有一種是由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使用的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被稱爲公用公房。爲了加強這部分房屋的管理,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辦法》,將從即日起實施。《辦法》中明確公用公房與其他產別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應當對調換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評估。同時,公用公房管理單位應當從租金中提取不低於65%的資金作爲修繕資金。
按照規定,承租公用公房時,承租人應當與公用公房管理單位簽訂租賃合同,領取房屋使用證,並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標準按期交納租金。醫院、學校、幼兒園、文化和體育場館等公益性單位承租公用公房,採取保管自修方式使用的,應當與公用公房管理單位簽訂保管自修房屋租賃合同,領取房屋使用證,明確保管自修責任。承租人轉租公用公房的,應當向公用公房管理單位書面申請,公用公房管理單位進行現場查勘,同意轉租的,與承租人簽訂書面協議,出具《天津市公用公房轉租證明》。轉租收益按照承租人與公用公房管理單位8:2的比例分配。
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擅自轉租、轉讓承租房屋的,連續拖欠租金12個月以上、經書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保管自修房屋的承租人未能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對房屋進行維修和設施設備養護的,公用公房管理單位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收回房屋。
轉讓公用公房使用權或者變更承租人的,承租人應當持上級有關部門的調整或批准文件、租賃合同、使用證和房屋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向公用公房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公用處審覈並報市國土房管局同意後,公用公房管理單位與承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併發放使用證。文件中規定,未依法簽訂租賃合同的、房屋使用權有爭議的、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結構的,不得轉讓公用公房使用權或者變更承租人。出售公用公房的,承租人應當持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租賃合同、房屋使用證和房地產估價報告等材料,向公用公房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國土房管局審覈並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簽訂出售協議,並依法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土地使用權出讓等相關手續。
按照規定,公用公房與其他產別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應當對調換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評估。同時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繳納有關稅費。公用公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低於調換房屋,調換房屋能夠分割的,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對等原則進行分割;調換房屋不能分割的,應當全部確定爲公用公房,差價補償事宜由調換雙方協商解決。公用公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高於調換房屋的,調換房屋的產權人應補齊差價。除保管自修公用公房以外,公用公房及其設施設備由公用公房管理單位承擔修繕責任,按照公用公房的修繕範圍、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維修、養護。保管自修公用公房的修繕責任由保管自修的承租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