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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規劃國土委草擬的《深圳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建設及處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昨起正式公佈,並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
根據《管理辦法》,未來新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停車位權屬將採取分類確權的辦法,一類爲配套停車位,約定爲業主共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不得轉讓;另一類是增設車位,約定爲開發企業所有,可按個銷售轉讓,並有專門的停車位產權證,但只能出售出租給本項目的業主。
在昨天市規劃國土委舉行的新聞通氣會上,該委新聞發佈人強調,目前此次《管理辦法》只是徵求意見階段,徵求意見時間爲一個月,期間會聽取社會各方意見,待完善後再報市政府審批。
隨着深圳車輛的增多,停車位緊張困擾着多數有車族,下班回家搶車位已經習以爲常。深圳將採取怎樣的辦法來解決停車難的問題?
對此,市規劃國土委新聞發佈人表示,擬定管理辦法的目的正是解決長期以來困擾我市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問題,並明確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的權屬,規範停車位的轉讓行爲。
2007年《物權法》出臺後,國內部分城市相繼出臺了規定,明確開發企業享有開發項目附設停車位的所有權,可依法進入市場進行交易,如廣州、珠海、海南、西安等。從實施效果來看,還是存在一些問題,如有的城市對停車位的銷售對象沒有限定,造成停車位的炒買炒賣甚至出現“天價”停車位;專有停車位的固定,降低了使用效率,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業主優先滿足權。
此次深圳發佈的管理辦法借鑑了日本和中國臺灣的先進經驗,採取了對停車位權屬進行分類確權的做法,將房地產開發項目附設的規劃停車位按照是否屬於規劃強制配建標準分爲配建停車位和增設停車位。
其中,配建停車位是指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開發項目必須建設的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則是指經規劃主管部門批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配建停車位以外利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築物地下空間建設的停車位。
“此次對停車位進行分類的做法在國內尚屬首創,是對物權法中規定的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進一步細化。”市規劃國土委新聞發佈人介紹。
據悉,此次管理辦法共分19條,明確了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的定義和分類、權屬劃定原則、適用範圍、地價標準、處分原則以及轉讓限制等。
比如,該管理辦法明確了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分類設置及權屬劃定,通過分類設置及權屬約定,將規劃要求必須配置的停車位約定爲業主共有,可以最大限度發揮停車位的使用效率,滿足開發項目業主的基本停車需求。同時,通過明確增設停車位的權屬,給予登記發證並允許依法進行轉讓可以適當鼓勵開發企業建設停車位,適度增加停車位的供給。
另外,管理辦法還規定了停車位的登記發證制度。爲了加強對停車位的規範管理,《管理辦法》對停車位的登記發證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配建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在房地產初始登記後權利人爲全體業主,不核發房地產證。增設停車位可歸開發企業所有,可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產權登記,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者徐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