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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近日,昌江法院審理了一起強拆案件,一公司因強拆前職工的房屋,被判賠8.8萬元。
據瞭解,原告鍾某原是被告海南某集團公司(下稱公司)職工,公司分配一間約30平方米瓦房給鍾某居住。鍾某在居住期間,在房屋前後搭建伙房、衛生間、水電設施,並種了幾棵芒果樹。1999年9月鍾某因治病需要,挪用單位票款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鍾某被除名後,沒有固定收入,主要靠低保和打零工生活。
2011年5月,公司因小區建設需要,在與鍾某協商未果的情況下,趁鍾某不在場強行拆除鍾某居住的房屋及附添生活設施。爲此,鍾某主張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77萬元,並要求不得侵佔其住宅基地299平方米等權益。
審理中,昌江法院多次組織合議庭研究案情,走訪相關部門和單位收集證據,確認被告拆除原告居住房屋及附添設施的事實,並根據被告強行拆除原告居住房屋及附添設施導致原告對被損財產無法舉證的實際,結合現場照片等證據,公平認定原告財產損失88484元,判決被告一次性賠償。宣判後,原被告均表示服判。□記者劉江浩通訊員何靜唐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