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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海口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場所建設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按照每一百戶不低於30平方米的標準建設;總戶數低於一千戶的,建築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總戶數超過四千戶的,建築面積不超過1200平方米。國家、海南省對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建設標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海口部分社區沒有居委會,居民辦事很不方便。記者瞭解到,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設立社區居委會的,其服務場所採取相應措施逐步解決:屬單位型社區的,由單位按照標準解決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單位特別困難的,市、區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屬從國有企業剝離出來或者因國有企業改制等原因移交地方管理的社區,服務對象主要仍爲原企業職工和家屬的,由企業解決或者由企業在移交地方管理時一次性按照標準解決相應的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企業特別困難的,市、區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根據《辦法》,政府出資建設或購買的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未經區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用於經營、出租、轉讓、抵押或者挪作他用,不得改變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使用性質。□記者蘇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