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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國土房管局近日規定,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積不得低於5㎡,各區縣人民政府應公佈舉報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出租房屋存在違法違規行爲,可以通過公佈的舉報電話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舉報。
在58同城搜索“合租房”發現,濱江道、老城廂、開發區等津城繁華地段均有數十條該類房源,月租400-800元。位於老城廂的一套兩室住宅,被房東隔出12間房,每個房間只能勉強放張單人牀,面積不足5㎡。
對此,《意見》明確了住房最小出租單位和人均租住面積最低標準。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租的住房應當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應以原規劃設計爲居住空間的房間爲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將原設計爲居住空間的房間分割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積不得低於5㎡。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爲違反規定出租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對違反規定提供經紀服務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查處,並與市場和質量監管、地稅等相關管理部門信息共享。 (新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