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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省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發佈《跨省市委託支取住房公積金逐月償還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試行)(下文簡稱《辦法》)。從今年12月1日繳存省級機關公積金的市民,可以異地還款了。
根據《辦法》規定,借款人或配偶在江蘇省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之外的其他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以下簡稱“主貸人”),其中一方在江蘇省省級機關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以下簡稱“次貸方”),可向江蘇省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委託支取公積金用於逐月償還公積金貸款。提取的方法採取年報銷制。
相關負責人表示,主貸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還貸須滿一年及以上;還款信用良好,且無逾期金額;次貸方可以申請委託支取公積金用於逐月還貸。次貸方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繳存賬戶須分別保留不少於申請時月繳存金額12倍的餘額。次貸方申請支取金額應爲上次支取當月至本次申請上月應還款額扣除主貸人在本期間內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繳存額後的差額部分;差額部分大於或等於次貸方在本期間內繳存額的,其申請支取金額爲本期間內繳存金額;差額部分小於次貸方在本期間內繳存額的,其申請支取金額爲實際差額部分。江蘇省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有權審覈並確定委託支取金額,並出具《支取通知書》。申請委託支取公積金用於逐月還貸每年辦理一次。(記者沙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