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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等7部門制定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徵地管理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要求,徵地補償安置不到位,嚴禁使用土地,被徵地農民社保費用未足額落實,不得實施徵地。
公開
徵地要在村裏張榜公佈
《意見》指出了徵地中的一些不規範現象:一些地方仍存在徵地程序不規範、徵地信息不公開、補償安置不到位、社保政策不落實等問題,損害了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意見》出臺後,無論是對徵地條件的前置設制,還是對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都有了明確的“說法”。
《意見》要求嚴格履行徵地程序。徵地告知書、聽證告知書要在村務公開欄和其他明顯位置張貼。對羣衆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要予以妥善解決,不得采取欺瞞、威逼、恐嚇等手段逼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履行有關手續。
補償
不得擅自降低補償標準
徵地補償標準有了明確規定。《意見》稱,各類建設項目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均要按照徵地實施時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條件成熟的地方可積極探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乾補償的方式。各地不得擅自以會議紀要等形式變相降低補償標準。
補償款沒見影,安置還沒動靜,項目就開始動工的現象將被遏制。《意見》提出,對新上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時要嚴格把關,確保徵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徵地補償安置不到位、社會保障資金和措施不落實的,嚴禁使用土地。
此外,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農民自願的前提下,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經與用地單位協商,可用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入股,或以經依法批准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通過合同約定,以優先股的方式獲取收益。
安置
先安置後拆遷以原地安置爲主
城鎮化進程加快,如何充分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實現和諧拆遷,是《意見》考慮的重點之一。
《意見》要求,徵地中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有關程序,做到先安置後拆遷。建設功能齊全、設施配套的安置區,妥善解決被拆遷農民的居住問題。
確需採取過渡方式安置的,必須徵得被拆遷人同意,並與被拆遷人約定安置過渡期。
在過渡期限內,市、縣級政府要提供臨時週轉用房;被拆遷人自行安排臨時住處的,市、縣級政府要足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保證被拆遷人在過渡期內的基本居住和生活。
對於安置方式,實行原地和異地安置相結合,以原地安置爲主。
保障
社保費用未落實不得徵地
徵地“未動”,被徵地農民社保“先行”。
《意見》規定了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措施,在徵地報批前,各地要按照規定標準預存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實行專賬覈算。
《意見》明確要求: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未確定、社會保障費用未足額落實、社會保障個人賬戶未建立或信息不完善的,一律不得實施徵地。
監管
徵地違規將追究政府負責人責任
我省將加強徵地費用監管。土地補償費應當支付給負責經營管理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自治組織,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同時,鄉鎮政府要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的收支情況張榜公佈,接受村民監督。
《意見》稱,堅決查處徵地中不履行程序、弄虛作假等行爲,對存在虛報瞞報騙取批准文件、違反徵地報批和實施程序、徵地補償安置不到位等問題的,暫停該地除重點項目和民生工程以外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追究當地政府負責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對羣衆反映和檢查發現截留、剋扣、侵佔、挪用徵地補償安置費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