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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購房者拖着沒有辦理按揭貸款手續,那邊開發商索性就不交房了,在這個案例裏,到底該追究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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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購房者不辦理按揭
開發商不交房
2013年11月,東方置業有限公司與方某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方某向東方置業有限公司購買位於市區錦繡花園商品房一套,建築面積爲89平方米,單價爲18000元/平方米,總房價爲160餘萬元。方某應於合同簽訂時支付首付款50萬元,剩餘房款110餘萬元雙方約定通過銀行辦理按揭的形式支付。由於當時房屋尚未結頂,故未約定具體的辦理時間。
合同訂立後,方某於2013年11月底依約向東方置業有限公司支付了商品房首付款50萬元。錦繡花園結頂後,東方置業有限公司於2014年4月15日通知方某於7日內到銀行按揭貸款相關手續,或到其售樓處一次性支付剩餘購房款,此後又多番通知,但方某一直未辦理按揭貸款手續,也未通過其他途徑一次性支付剩餘購房款。
爲此,東方置業將方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剩餘購房款及違約金。方某辯稱其已經多次向東方置業詢問結頂事宜,但開發商不僅未能提供書面材料來證實房屋已經結頂,也未通知其交房,其有權拒絕先支付購房款,故請求駁回。
法院經審查,認爲東方置業與方某未約定辦理按揭的具體時間和交房時間,東方置業交房與方某付款屬於應當同時履行的行爲,故駁回了東方置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交房按揭時間約定不明
應同時履行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個規定被稱爲同時履行抗辯權條款。
本案中,雙方對交房與按揭辦理時間未約定,故東方置業有限公司的交房與方某辦理按揭完成剩餘款項支付並沒有誰先履行、誰後履行的問題。兩者屬於應當同時履行的情形。因東方置業有限公司尚未交房,其無權要求方某先支付款項,故在交房前方某有權拒絕支付剩餘款項,法院以該理由駁回開發商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
本報記者丁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