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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爲樓上同一位鄰居家跑水,高女士自家兩次被淹,財產受損。高女士找到鄰居索要賠償,鄰居卻說自己沒有入住,應該去找物業公司。而物業公司則堅持認爲是鄰居家跑水造成高女士家受損,鄰居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家中受損,到底應該由誰來賠?無奈之下,高女士將鄰居和物業公司一起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鄰居家漏水兩次淹了自家房
高女士在新民興隆堡鎮購買了一套二樓溫泉房,裝修後搬進居住。因爲在瀋陽市內還有其他住房,所以高女士不常住在那裏。
去年年底,高女士突然接到物業電話,說樓上漏水把她家衝了。高女士第一時間趕了過去,發現家中進水被泡,牀、傢俱、衣物及棚頂燈等全部損壞。
高女士和物業人員進行排查,得知4樓李先生家有流水聲,斷定應該是李先生家漏水造成的。第二天,李先生匆忙趕來,高女士和物業人員一同進入他家中,看到室內的溫泉水龍頭開着。
高女士找到物業索要賠償。物業說這事兒是李先生家漏水造成的,讓她找李先生解決。高女士找到李先生,李先生說自家是清水房,沒有入住,漏水是物業造成的,要賠也應該由物業公司來賠。
一事未平一事又起。今年1月5日,高女士又發現樓上漏水,物業排查發現是李先生家的地熱閥門漏了,高家和三樓的住戶再次被水沖泡了。對於賠償,李先生和物業公司仍然各說各的理,都不願承擔。
鄰居物業都把責任推給對方
沒有辦法,高女士只好將李先生和物業公司一起告上新民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和鑑定費共計7000元。
李先生說,溫泉水閥和水錶都安裝在公共區域管井門內,管井門由物業上鎖,只有業主提出裝修要求和交納費用後,才能由物業人員開啓。自己無權也沒有能力去打開溫泉水閥。溫泉水閥開啓造成漏水,完全是因物業管理人員開啓造成的,應由物業賠償。
物業公司則表示,李先生家跑水是戶內溫泉水龍頭沒關導致的。雖然李先生沒有實際入住,但鑰匙在李先生手中,他可以隨時進入室內打開水龍頭。漏水發生在李家自用部分,責任應由李先生承擔。
法院判鄰居物業按二八擔責
新民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爲,雖然李先生接收了房屋,沒有裝修改動,也沒有入住,但事發時李家溫泉水龍頭是開着的,水流進了高女士家。從當時查看情況來看,可推定公共部位管井內的李家溫泉水閥是半開啓或少半開啓狀態。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李家溫泉水龍頭開着,所以才產生了流水,導致高家進水受損。而溫泉水在公共部位設有管井,是一戶兩閥,由物業人員控制管理。管井內的水閥開啓屬於物業人員職責。李先生沒有入住,物業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李先生近期申請開啓公共部位的溫泉水閥。
法院認爲,李先生家在公共部位的水閥處於半開啓或少半開啓狀態是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對公共部位溫泉水閥管理不到位,造成高女士家受損,應承擔80%主要賠償責任。
同時,李先生接收房屋後,對其財產負有管理義務,應檢查室內水閥或電源是否處於半閉狀態,以維護個人及鄰里的安全,對高女士的損失應承擔20%責任。
瀋陽晚報、瀋陽網主任記者王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