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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塊因債務糾紛被法院拍賣的土地,因三方當事人對拍賣、程序、歸屬等問題存在極大爭議,引發了歷時17年的多起官司。昨日,該案在深圳市中級法院舉行了執行聽證會,三方當事人對土地歸屬各執己見。
圳寶公司:法院拍賣程序涉嫌違法
據此案被執行人——深圳市圳寶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圳寶公司”)稱,上世紀90年代初,深圳市政府劃撥一塊土地給圳寶公司進行開發。但由於圳寶公司沒有建設資質,不能進行土地開發,於是決定與深圳中建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公司”)合作開發,雙方和深圳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出讓合同。後中建公司申請退出。
1997年7月,圳寶公司與深圳市雪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雪納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圳寶公司將55%的土地開發權益讓渡爲雪納公司,條件是雪納公司獲得55%的權益,需承擔45%部分的建設費用。
1997年11月,深圳市規劃國土局、圳寶公司、中建公司及雪納公司共同簽訂協議,約定T402-14地塊(涉案地塊)的開發由圳寶公司和雪納公司合作開發,中建公司退出。
在此期間,圳寶公司與海南鄂豐實業貿易總公司(以下簡稱“鄂豐公司”)、深圳市福田對外經濟發展公司(以下簡稱“經濟發展公司”)發生聯營糾紛。廣東省高級法院判決經濟發展公司返還鄂豐公司325萬元及利息,圳寶公司返還經濟發展公司185萬餘元及利息。
該判決生效後,鄂豐公司於1996年8月向深圳市中級法院申請執行。
1997年11月12日,市中院作出(1996)深中法執字第399號民事裁定,裁定拍賣圳寶公司T402-14地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權益,以清償債務。
經公開拍賣,深圳市錦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銀公司”)拍得此地。
但圳寶公司認爲,法院在拍賣過程中涉嫌存在評估價格嚴重低價失實、評估程序倒置、獨家競拍,最後該地塊被錦銀公司以評估底價競得。
雪納公司:55%使用權被“錯拍”
和圳寶公司合作開發該地塊的雪納公司,也向深圳中院提出執行異議,稱自己佔有的55%土地使用權,在執行過程中被錯誤拍賣。
深圳中院經審理認爲,雪納公司的異議請求部分理由成立。2011年,該院作出(2010)深中法執監字第34號民事裁定書,撤銷(1996)深中法執字第399號裁定。
但拍下該地塊的錦銀公司不服,向廣東省高院申請複議。2012年9月,省高院裁定發回深圳中院重新審查。
深圳中院對該案再次進行審理,認爲在當時的情況下,法院只能處分圳寶公司在涉案地塊中的45%的權益。2013年7月,該院作出(2012)深中法執外異字第42號(以下簡稱“42號裁定”)裁定,裁定中止對涉案地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中55%權益的執行。
錦銀公司:獲取地塊程序合法
拍下該塊土地的深圳市錦銀實業有限公司仍不服,申請深圳中院對此案進行聽證。
昨日,該公司的代理人表示,錦銀公司是通過參加法院拍賣的合法途徑,拍下了該塊土地,屬於善意的第三人,其合法利益不應受到損害。法院依法執行生效判決,無論是確定拍賣物、委託評估、裁定拍賣、公告等,均是依據法律及相關規定而爲,無任何違法之處。
錦銀公司還認爲,法院拍賣時,涉案地塊100%權益屬於圳寶公司。雪納公司與圳寶公司合作開發涉案地塊,雪納公司當時沒有繳納出讓金,到2008年才繳費,但此時,涉案地塊早已被拍賣。雪納公司沒有取得涉案地塊55%的土地使用權,擁有的只是債權。
錦銀公司申請法院依法撤銷42號裁定,並駁回雪納公司的案外人異議。-深圳特區報記者蔡佩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