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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爲舊城區改建而徵收的房屋,需要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被徵收人同意;如果被徵收人搬遷後比較長時間內,拿不到調換的房屋怎麼辦……10月1日,《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就要正式實施了,昨天,省人大爲此聯合省建設廳等相關部門召開了新聞發佈會,對條例的出臺實施進行了解讀。
因舊城區改建而徵收房屋
要經過九成以上被徵收人同意
先來說說爲什麼會出臺這個條例。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頒佈實施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過去的城市房屋拆遷制度做了重大調整。結合浙江的實際,省人大常委會把《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列入了2013年和2014年的立法計劃,並最終於今年5月28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
房屋是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財產之一,這部條例對因舊城區改建而徵收房屋的情形作了特別規定。
一是要求舊城區改建前應當先進行意願徵詢,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徵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二是要求補償協議的簽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低於百分之八十的,房屋徵收決定效力終止。
不過,有一點要強調的是,這一規定僅適用於因舊城區改建而徵收房屋的情形,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房屋,如因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教、文、衛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徵收房屋的,則不適用。
搬遷過渡期一般不超過兩年
超期要給予被徵收人相應補償
在房屋徵收的實踐中,存在這樣一些情況,就是被徵收人搬遷後遲遲拿不到房屋。有的甚至在被徵收人搬遷後十多年仍不能交付房屋。對這種情況,條例也做了保障性規定。
首先對產權調換房屋的交付期限,也就是過渡期限作了規定,一般是從被徵收人搬遷之月起二十四個月,如果產權調換房屋是房屋徵收範圍內新建的高層建築的,爲三十六個月。
其次,如果超過過渡期限的,房屋徵收部門要承擔經濟補償責任,從逾期之月起按照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公佈的最新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三,房屋徵收部門如果逾期還沒有交付房屋的,被徵收人有權另行選擇貨幣補償方式。過渡期限屆滿超過二十四個月還未交付的,被徵收人有權要求提供其他產權調換房屋,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六個月內交付與原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地段相當的現房,並按規定計算、結清差價。同時,對不按規定給予貨幣補償或者逾期不提供現房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選定
停業補償不低於房價百分之五
在徵收補償中,被徵收房屋能夠得到多少補償款,評估機構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條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後十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方式隨機確定。同時,明確參加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的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於三家。
在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方面,要求補償的標準不低於被徵收房屋價值的百分之五,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本報記者吳朝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