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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佈施行,意味着以往拿號排隊的“大輪候”轉變爲按批次等待的“小輪候”。
新政要執行,首先得解決已在“大輪候”中排隊的申請戶們。記者昨日從市建設局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辦公室(簡稱市保障辦)瞭解到,以往存量的申請戶將在今年全部安排完畢,從明年起正式施行“小輪候”制度。
文/本報記者張明蕾
誰能搭上“末班車”?
——已公示的符合條件等候選房申請戶和未公示處於輪候狀態申請戶
能搭上大輪候“末班車”的申請戶們,被稱爲存量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以下簡稱“存量申請戶”)。它們大致包括了兩種類型,或是在9月26日前已經進行資格公示、符合條件等候選房的,或是未公示但已處於輪候狀態的。
那些在9月26日前已被依法公示取消申請資格的申請戶和在2月12日暫停受理申請保障房前已辦理放棄或撤銷申請手續的申請戶,自然不在此列。符合條件的存量申請戶,將分爲4個批次,從10月開始陸續進入資格公示和選房階段。
據介紹,存量申請戶們只安排一次選房機會。若已安排選房的申請戶未按規定選房的,視爲自動放棄,不再保留輪候資格,輪候號碼也作廢。若存量申請戶通過購買商品房取得本市戶籍已滿15年,按新《條例》規定,在審覈中可以認定符合戶籍條件。同時按新《條例》規定,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可以優先分配。
存量保障性租賃房申請戶在選房時,還可根據意願自行選擇下調房型。
審覈標準怎麼認定?
——家庭收入超過現有規定控制標準的,執行政策過渡收入控制標準
存量申請戶還需接受資格審覈(複覈)。經審覈(複覈)仍符合現有規定條件的,可按規定進行選房。超過現有規定控制標準的,可執行政策過渡收入控制標準。
政策過渡收入控制標準按2-3人戶不超過8萬元的標準執行,即申請家庭年收入在5萬-8萬元標準範圍內,且其他條件均符合現有規定條件的,允許參加選房,簽訂過渡租賃合同。不符合的,取消資格,輪候號碼作廢。
租賃合同怎麼籤?
——符合現有規定控制標準的,簽訂租賃合同和租金補助合同
——超過現有規定控制標準的,執行過渡政策,簽訂過渡租賃合同
選完了房,租賃合同又該怎麼籤?分兩種情形。經審覈(複覈)仍符合現有規定條件的申請戶,選現房的按現有規定籤合同和租金補助合同;選期房的,交房前只複覈住房條件,符合條件的籤租賃合同和租金補助合同,不符合的取消資格。
那些經審覈(複覈)發現超過現有規定控制標準的申請戶,則執行政策過渡收入標準。執行政策過渡收入標準的申請戶,若選現房,則簽訂過渡租賃合同,過渡期一年。若選期房,交房前只複覈住房條件,如發現不符合條件,就會被取消資格。據瞭解,過渡期滿後,申請戶可以提出續租申請,經複覈符合新政策條件的,按新政策簽訂租賃合同。不符合新政策條件,但無其他住房的,可申請續簽過渡租賃合同。若已擁有其他住房的,按規定收回保障房。
以2-3人戶爲例,如屬於家庭收入符合現有規定條件(即家庭年收入在5萬元以下)的申請戶,選擇現房的就可以按現有規定簽訂租賃合同和租金補助合同,根據家庭年收入個人自付10%-30%的租金,補助90%-70%的租金。如屬於家庭收入符合政策過渡收入標準(即家庭年收入在5萬-8萬元)的申請戶,可以參加選房後簽訂過渡租賃合同,在租金繳交上也實行過渡租金標準,即家庭年收入5萬-6萬元(不含5萬元)的個人自付房屋租金的40%。家庭年收入6萬-8萬元(不含6萬元)的個人自付房屋租金的50%,這部分申請戶不需要簽訂租金補助合同。
【鏈接】
現房房源的合同簽訂計劃安排
●11月24日-12月5日,組織10月份選擇現房的存量保障性租賃房申請家庭簽訂合同和辦理交房。
●2015年1月下旬,組織12月份選擇現房的存量保障性租賃房申請家庭簽訂合同和辦理交房。
審覈公示和選房批次計劃安排
(一)2010年12月31日前提交申請的思明區、湖裏區存量保障性租賃房申請家庭(輪候號20803之前,約2400戶)審覈分配時間安排:
●9月30日-10月6日,組織資格公示。
●10月10日-12日,申請家庭領取選房手冊、看房(現房組織看房,期房由於房源屬於在建狀態,沒有辦法安排看房)。
●10月14日-24日,組織選房。
(二)存量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約900戶)分配時間安排:
●10月21日-24日,申請家庭領取選房手冊(因房源均爲在建的期房,無法安排看房)。
●10月27日-31日,組織選房。
(三)存量保障性商品房申請家庭(約5000戶)審覈分配時間安排:
●10月10日-16日,組織資格公示。
●10月27日-31日,申請家庭領取選房手冊(因房源均爲在建的期房,無法安排看房)。
●11月3日-21日,組織選房。
(四)剩餘存量保障性租賃房申請家庭(約5700戶)審覈分配時間安排:
●10月26日-11月1日,組織資格公示。
●12月1日-5日,領取選房手冊。
●12月8日-31日,組織選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