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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會議審議。相比第一次審議稿和第二次審議稿,此次的草案修改稿明確提出,被徵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爲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此外,在二審稿的基礎上,草案修改稿進一步完善了舊城區改建徵收房屋的特別規定。按照修改後的內容,實行舊城區改建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徵求房屋所有權人的改建意願,除了總戶數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明確同意改建,還要求房屋所有權總面積過三分之二,方可納入舊城區改建範圍。同時,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內容中,明確提出要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等。
關於房屋產權調換,法制委員會在草案修改稿中提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爲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並交房之日起24個月。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爲房屋徵收範圍內新建高層建築的,過渡期限爲36個月。成都晚報記者董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