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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接口破損導致漏水,事發時仍在保修期內
2014年9月25日
紅網長沙9月25日訊(瀟湘晨報記者劉志傑)9月24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52歲的李國建很高興,因爲他打贏了官司。
李國建是長沙雨花區德馨園小區的業主。過去5年裏,他一直因爲房屋漏水問題而煩惱。他說,由於滲水時間長,傢俱和牆壁長了蘑菇,牆體多處發黴,甚至吃飯時漏水會滴進碗裏。
2005年,李國建與長房開發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了一套90多平的經適房。
李國建說,從2009年3月開始,自家的廚房天花板開始漏水。他找到樓上的鄰居黃某,黃某說應該是貼瓷磚的沉澱水,等一陣子就好了。可是這一等就是半年多,李國建發現水印不僅沒消失,反而越來越大了。
2010年1月,李國建找到萬佳物業公司,要求其協調查看漏水原因。經多次協商,黃某後來將家中所有的暗埋水管全部廢除,重新安裝了明管,但漏水情況仍在持續。
由於漏水問題一直沒解決,2013年6月,李國建將黃某列爲被告,起訴到雨花區法院。
2014年4月,經鑑定,黃某的房頂部排水管接口破損,導致李國建的廚房及周邊牆體滲水。雨花區法院查明,開發商向李國建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寫明,外牆體、廁所及管道等防滲漏部件的保修年限爲5年,保修年限自2005年12月8日算起。而後,李國建將物業公司和開發商追加爲被告。
今年6月,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賠償李國建房屋修復費、鑑定費等3.7萬元,並支付黃某墊付的安裝費550元。開發商不服,向長沙中院上訴。
9月24日,長沙中院二審開庭。經合議庭合議,法官當庭宣判,駁回長房開發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劉志傑通訊員周丹
[法官提醒]
發生漏水要注意保留證據
長沙中院民三庭副庭長劉凱表示,房屋漏水的情況的案件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公共管道,如果是在保修期內,開發商要承擔責任。如果過了保修期,公共管道破損造成漏水,侵害了他人的權益,物業公司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另一種是室內管道,屬於個人的管道,如果誰家裏漏水,造成樓下房屋損害,業主要承擔相應責任。如果物業公司有過錯,沒有在力所能及範圍內進行及時修復,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法官特別提醒業主注意保留證據,一旦房屋發生漏水情況,一定要及時向物業公司報修,向開發商進行反饋,儘量保留證據。物業公司做了維修記錄,記載了漏水事件,這是非常重要的書證。同時,業主在和開發商簽訂合同時,要認真審查合同,注意住宅部件的保修年限。記者劉志傑通訊員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