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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記者從清遠市質監局獲悉,清遠市政府日前印發了《清遠市電梯安全監管體制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方案》指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財政、質監部門進一步明確,在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可啓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操作辦法,簡化資金提取流程,切實解決電梯修理、更新和改造過程中資金提取難的問題。
權責關係
若造成損失,使用管理者承擔第一賠付責任
《方案》明確規定,電梯使用管理權者是指電梯使用的管理者,直接與電梯使用者(消費者)構成利益關係,應確定爲電梯安全第一責任者。
一般情況下,電梯的所有權人是電梯使用的管理者。當然,所有權人也可通過委託或授權的方式,確定物業服務單位或其他管理人作爲電梯使用的管理者。
“一旦發生電梯事故或故障造成損失時,使用管理權者對受害方承擔第一賠付責任。”《方案》指出,如受害方自願直接追究其他相關方責任,使用管理權者可免於承擔首負責任。使用管理權者承擔賠付責任後,有權對造成電梯事故或故障的製造企業、安裝企業、維保企業、檢驗單位和使用者追索相關賠償。
維保運作模式
引入社會監管機制,加強行業自律
《方案》鼓勵電梯製造企業直接或者授權委託維保公司對其產品進行維保,逐步建立電梯製造企業從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到維護保養的全過程服務責任制。當然,被授權委託的維保企業所需具備的能力條件由製造企業規定並進行確認,或由製造企業委託省內行業組織進行確認,電梯製造企業對電梯維保質量負第一責任。
如若發現存在質量問題和安全缺陷的電梯,電梯製造企業應立即採取措施主動召回和改正,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發現電梯製造企業存在上述問題而未主動召回改正甚至隱瞞不報的,可責令電梯製造企業強制召回改正並對其依法進行查處。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將加強對獲證電梯製造企業的證後監督檢查,及時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爲。不僅如此,《方案》還提到,將積極引入社會監管機制,加強行業組織對電梯從業單位的規範指導和自律管理。
電梯檢驗體制
法定定期檢驗與政府監督檢驗相分離
《方案》規定,電梯使用管理權者應依法按時聯繫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電梯使用運行狀況進行全項目定期檢驗。對未經定期檢驗合格的電梯,使用管理權者應主動停用,及時組織維修,確保使用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發現使用超期未檢或檢驗不合格電梯的,應立即責令停止使用。
不過,今後將推動電梯定期檢驗社會化。鼓勵非盈利性、公益性、具有公正地位的第三方社會機構在獲得相應資質後參與定期檢驗,參與定期檢驗的機構應遵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相關技術規範對檢驗機構的一般規定。有序推動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逐步轉爲社會組織,通過競爭機制承擔電梯定期檢驗工作。從事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包括維護保養)的企業,不得從事電梯定期檢驗工作。定期檢驗屬技術服務,按技術服務要求協商收費。
質監部門將對電梯實施以抽查爲主要方式的監督檢驗,每年依據各地經濟發展實際、電梯使用和故障狀況,選取10%-30%的電梯進行監督檢驗,所需費用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不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電梯維保企業監管
建立“黑名單”,提高失信懲戒力度
電梯維修保養質量直接影響電梯安全的運行狀況。《方案》指出,必須強化電梯維修保養企業的監管,確保企業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履行好服務職責。
不僅如此,還將積極抓好電梯維修保養企業的信用監管,建立和完善信用監管機制,落實“黑名單”制度和用戶建議制度等監管新舉措,形成“失信受限”效應,有效提高維保單位失信懲戒力度,有關媒體要發揮社會監管力量,進一步促進維保行業的規範發展,提高清遠電梯安全運行水平。
此外,住建、質監等部門加強溝通,引導物業管理行業提高電梯安全管理水平,建立監管信息共享和違法單位並懲等措施,提高監管成效。 (記者∕劉秋宜通訊員∕黃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