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拖欠深圳市政府鉅額土地出讓金最近被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本報訊(記者龍錕)在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佈的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當中,深圳國泰聯合廣場投資有限公司名列其中。作爲深圳曾經地標建築聯合廣場的開發商,這次被列入失信,並非是因借貸問題,卻是因爲拖欠深圳市政府超過10年的土地出讓金,金額超過7000萬元。在此之前公司與深圳市政府就發生過多次法律訴訟。
“老賴”欠債總額
加利息滯納金達近億
從2009年開始,深圳市規劃與國土委員會開始訴諸法律,討要國泰聯合廣場所拖欠的土地出讓金。官告民卻並非那麼容易,雙方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經深圳中院及廣東省高院審理,在2013年得到裁定。
在最高院的失信執行人曝光臺上,國泰聯合廣場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中,寫到,“深圳市國泰聯合廣場投資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支付土地出讓金本金76484150.41元,並以76484150.41元爲基數,分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利息)及日萬分之五(滯納金)的標準,自1999年9月30日起計付利息及滯納金至本判決確定的前述本金給付之日。”如果按照加上滯納金和利息,國泰聯合廣場所欠的金額達到近億元。
文書上同時稱,案件受理費高達1541390.68元,由深圳市國泰聯合廣場投資有限公司承擔986489.6元,由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承擔554901.08元。
該失信名單上稱,國泰聯合廣場全部未有履行相關的義務,並且稱其有履行義務的能力而拒不履行。
有知情者表示,聯合廣場存在未繳清稅費的問題,因大產權證無法辦下,也導致一些買了樓層的業主也無法辦下產權證。
對於所涉及的土地出讓金是否涉及到聯合廣場的物業,記者昨日給深圳市規土委發去採訪函,並且去電國泰聯合廣場投資有限公司,但是均未獲得迴應。
曾經的“樓王”
聯合廣場有行政色彩
深圳國泰聯合廣場投資有限公司是深圳國有企業在股權轉讓中經歷多次變革後的產物,因此在它誕生過程中,該企業與深圳市政府一直有非常糾結的關係。
曾經作爲樓王的聯合廣場原本是經協大廈,1991年由深圳市政府批覆給深圳市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市經協辦又委託深圳市經濟協作發展公司承擔建設的融資、管理及銷售。然後經協公司因爲經營路線失誤,資金鍊出現斷裂,於是聯合廣場一度成爲爛尾樓,經過後來拓寬的融資渠道,纔將大廈建設起來。
聯合廣場本身就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當年就是由深圳市國土規劃局免收地價在深圳未來的市中心區福田皇崗口岸切出一塊“寶地”,資金由市經濟協作發展公司採取集資建房的形式向有關省市駐深機構籌措。
建立大廈的目的本來是借用政府的力量將內地駐深辦事機構和企業集中在經協大廈內,由於地處口岸和中心區的位置,大廈內進駐了很多急於開拓市場的企業。同時,一些半官方或者官方的機構也在大廈內設立辦事機構,這樣機構有的場地甚至屬於半贈送性質的。
市政府
多次告上法庭討錢
1997年10月,工程基本竣工。10月20日,市經協辦和經濟協作發展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將聯合廣場A座33A整層1828.11平方米的房產交付給經協辦所有和使用。結果經協公司不僅將房產證辦到了自己名下,並抵押給光大銀行。
1999年深圳市經協公司整體轉讓給海南國泰投資集團公司等3家公司,並更名爲深圳市國泰聯合廣場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經協辦多次致函深圳市國泰聯合廣場投資有限公司要求履行協議,該公司拒不履行,並於2001年8月14日回函辯稱公司資金緊張,無能力將該房產從抵押人處贖回。
2002年12月,受市政府委託,市政府法律顧問室以深圳市國泰聯合廣場投資有限公司爲被告向深圳市中院提起訴訟,同時採取了財產保全措施。在訴訟過程中,經過多次協商,該公司同意將市政府申請法院查封的聯合廣場B19層房產交付於市政府。
此外在經協公司整體轉讓之際,按照約定該三家公司須在規定時間內分期支付轉讓金。但至1999年6月22日股權變更登記完成,該三家公司仍未按約定實際履行合同義務。
之後由於機構改革,深圳市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於2001年年底撤銷,其債權債務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深圳市人民政府承擔。2002年12月,根據市政府的指示,市政府法律顧問室正式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深圳市政府相當於與國泰聯合廣場的所有人又打了場官司。廣東省高院最後也支持深圳市政府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