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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房屋贈與,不再需要公證處開具贈與公證書,而只要贈與雙方當事人到場,直接憑產權交易中心的贈與合同辦理。近日,記者獲悉,從今年8月13日起,宜春市房屋產權交易中心開始啓用房屋贈與合同,對房屋贈與業務程序進行了簡化。
房管局:不違反政策規定便民又利民
在以前,按照政策要求,房屋贈與是需要經過正規的公證手續的。1991年司法部、建設部聯合出臺了《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規定接受贈與房產的受贈人,應持房產所有人的“贈與公證書”和本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那麼,宜春市“房屋贈與不強制公證”的新舉措是否有依據?宜春市房管局房地產交易中心呂勝告訴記者,目前很多地方確實是按照1991年司法部和建設部出臺的聯合通知進行業務操作的。而宜春房管局之所以會做出“取消強制公證”的新嘗試,主要是基於兩方面的考慮:首先,取消強制公證既簡化了辦理贈與的程序,又能爲老百姓減少一筆公證費;其次,2012年住建部出臺的技術規程中,並未對房屋贈與需強制公證做出規定。因此,宜春市房管局認爲這一便民之舉並不違反相關政策規定。
記者查閱相關資料,資料顯示,2012年住建部編制了《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在這一技術規程中,關於“用於申請房地產登記材料需要公證的幾種情況”中確實沒有提到“房屋贈與”需要強制公證。
律師:取消強制公證不會產生太大法律問題
業內人士認爲,強制公證的規定對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保證法律行爲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起到了重要作用。那麼,取消強制公證後,是否會帶來或增加當事人雙方的法律糾紛?
對此,呂勝表示,由於贈與行爲需要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籤訂贈與合同,能夠視爲雙方真實意願的表達,與公證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不需要強制公證。
江西豫章律師事務所廖軍民認爲,房屋贈與不強制公證在某種程度上會增加一定的法律風險,但畢竟贈與方和受贈方是面籤合同的,況且現場辦理時也需要提供身份證件,登記部門有能力審查贈與行爲的真實性,因此這種風險是可控的,即便真有一方違約,也可以遵照合同的約定,讓違約方承擔相應責任。從這個角度看,不強制公證問題不大。
稅務部門:存在稅收風險現在仍是試行
呂勝告訴記者,“房屋贈與不強制公證”這一新舉措,是宜春市房管局根據實際需要與宜春稅務等部門共同協商後的結果。
8月28日,當記者向宜春市地稅局求證時,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此前確實與宜春市房管局就“房屋贈與取消強制公證”達成了一致意見,也實際操作辦理了幾例,但是由於這一做法不符合稅務系統上級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因此,情況可能有變動。
宜春市地稅局稅政三科科長付海華透露,雖然取消強制公證在一定程度上確實便民利民,但是由於這一做法與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精神指示不相符合,因此,在實施這個新舉措的過程中壓力很大;此外,不強制公證會催生一定的稅收漏洞和風險。
據介紹,如果不是房屋無償贈與的情況,而僅是房屋轉讓或買賣的話,受贈方是需要全額繳納營業稅的。付海華認爲,不排除部分人爲了逃避營業稅,而以房屋贈與的名義來實現房屋買賣過戶的可能。這也是稅務部門在實施“不強制公證”這一新舉措過程中有所顧慮的重要原因。
經討論研究,宜春市地稅局最終仍決定執行“取消強制公證”這一新舉措。付海華表示,目前只是處於試行階段,最終怎麼做,還要在試行階段進行風險評估後再行決定。
付海華告訴記者,爲了規避稅收風險,除了在簽訂房屋贈與合同之外,稅務部門還會補充一份承諾書,由贈與方與受贈方同時簽訂,確保贈與雙方是真實的無償贈與。如果發現有以房屋贈與爲由,實施房屋買賣以逃避營業稅等作假行爲,除了追繳相應稅款之外,還會對贈與方額外追加應繳稅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同時,受贈方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本報見習記者鍾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