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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州
華西城市讀本訊(伍媚周弋記者王華逸)近日,達州市萬源法院審理了一起遺產糾紛案。
達州女子何某2000年同丈夫賴某結婚,二人還共同在南外買了一套房子。“結婚十幾年,我們一直沒有孩子,但是我們的感情很好。”幾年後,賴某因病去世了,這讓何某傷心不已。可是,失去丈夫的傷痛還沒過去,另一個打擊接踵而至。
“後來辦理房產證時,我丈夫的父親自願放棄自己應繼承的份額。他母親早在2003年就病逝了,因此那套房子最終應該只歸於我一個人。”何某說,自己正準備繼承上述房屋時,突然來了一名女子文某,還帶着一個五歲的孩子,要求繼承上述房屋。文某說,這個孩子是賴某的兒子,因此有權繼承那套房屋。
經法官調查瞭解,文某的兒子確係與賴某所生,何某對此也並非不知情。辦案法官解釋稱,“不管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都同樣享受繼承權,何某與賴某共同購買的房屋,其中屬於賴某的份額應由何某、賴某的父親和兒子共同繼承。由於賴某的父親自願放棄其應繼承的份額,所以由何某和賴某的兒子共同繼承。”最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何某一次性折價補償文某兒子現金35000元,並當庭給付,文某兒子不再享有該房屋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