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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警察學院石化東撰文強調,爲了保障集體建設用地市場化在由需求引致型轉變爲供給主導型的過程中,充分發揮市場經濟的自動調節作用,減少行政干預,就必須依靠法律來進行引領和規範,而不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等手段強制執行。政府可以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來確定集體土地流轉的程序、形式、利益分配方式,明確市場供求雙方與中介組織的責、權、利。
而全國性法律的修訂往往耗時較長,與經濟發展不同步。因此,在中央和國土資源部出臺相關政策之前,地方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可結合自身發展實際,制定相應地方法規。由於全國各地的集體土地市場具有高度的相似性,這些省市的做法爲土地改革積累了重要的成功經驗,我們的改革也就可以不必再“摸着石頭過河”,大體上可以普遍適用。(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