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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11月起施行
文/記者賴偉行通訊員穗房宣
市國土房管局昨日公佈了《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並宣佈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辦法》着重於對交易環節和交易行爲進行規範,對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其中明確提出將建立存量房交易資金專用賬戶,並且將創建開發商和中介機構信用檔案。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11月起施行
中介開發商
信用檔案要公示
在信用評價方面,《辦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條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爲信用評價對象,並就信用評價內容進行了規定,基本涵蓋了房地產交易過程中的主要環節。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第三十三條明確了信用檔案內容,規定信用檔案應當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基本情況、業務開展情況、獎勵情況、被投訴情況、行政處罰情況等資料。同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通過互聯網等途徑公示信用檔案,向公衆提供查詢服務。
預售資金全額進入
專用賬戶接受監管
爲了保證預售的商品房能夠順利完工,廣州目前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管採用監管機構、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三方簽訂協議設立預售款專用賬戶的方式。《辦法》進一步規範專用賬戶的監管,《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了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專用賬戶收存商品房預售款的義務,以及專用賬戶開戶銀行按照協議收存、劃撥資金並更新資金使用情況的義務,以保障預售款能全額進入專用賬戶、全額接受監管。《辦法》第四十四條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沒有使用預售款專用賬戶首存商品房預售款,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降低或者註銷其房地產開發資質,並可處以違法收存款項20%的罰款。
宣傳廣告不得含
投資回報承諾
宣傳銷售方面,《辦法》第十條規定,商品房銷售廣告、宣傳資料不得包含物業升值、投資回報等誤導、欺騙公衆的內容。第三十九條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上述規定,將被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萬元罰款,若造成購買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還應承擔民事責任。
開發企業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不得發佈預售廣告。第十二條規範了“明碼標價”,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受委託的中介服務機構應該按照申報價格對每套商品房明碼標價,以價目表和價格相關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公開相關收費。《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載入事項應與銷售資料中的承諾相一致,並明確了事項範圍。
車位(庫)租售需公示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應該在銷售現場公示商品房預售方案,要包括車位(庫)規劃配建數量、租售方式、租金標準和售價。
《辦法》第十九條明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租售車位(庫)前,應當將租售方案和相關產權證明文件在建築區劃內的出入口、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不少於30天,租售方案、現場公示情況的公證文書應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辦法》授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車位(庫)租售的具體管理辦法。
其他條款
對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提供中介服務時的告知義務進行了細化。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沒有履行書面告知義務,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罰款;代收代管交易資金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罰款。
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都應當通過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訂立。合同簽訂後,未辦妥房屋轉移登記手續或者解除合同的,不得再通過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訂立以該房屋爲標的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