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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政府9月22日下發《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提出取消商品住房限購措施。在全市范圍內購房辦理簽約(網簽)、貸款、產權登記等手續時,無需提供一定年限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購房人償清購房貸款後,再次申請貸款購房的,按首貸認定。金融機構在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規定的低限執行。
意見提出,支持首次和改善性購房需求。對家庭購買首套普通住房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稅按1%稅率征收;面積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稅按1.5%稅率征收。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征遷戶,購買一套商品住房的給予免征契稅,購買多套商品住房的,其購房款與貨幣補償金額(含區位補償、舊房補償、貨幣補償獎勵、搬遷獎勵等)等額部分給予免征契稅。
意見提出,發展二手住房市場,個人轉讓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營業稅。住房公積金在確保資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優先滿足公積金繳存職工首次利用公積金貸款的購房需求。公積金管理機構要合理利用『公轉商』、財政借款等融資方式,緩解公積金信貸資金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