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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管理有新規。記者21日從廣州市法制辦獲悉,《廣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擬按誠信獎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引入不良行爲公示制度,建設、施工單位有不良、不規範行爲都將“曬”上網。
不良行爲公示期不少於6個月
《辦法》的一大亮點就是違規行爲公示制度。
根據規定,廣州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爲和不規範行爲公示制度,依據違法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當事人主觀過錯大小等因素進行分類管理,對在質量檢查、質量監督、事故處理和質量投拆處理過程中發現的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設計審查、工程質量檢測等單位的不良行爲和不規範行爲進行覈實、記錄,並在網上公示。
那麼,什麼是不良行爲呢?
《辦法》提出,不良行爲是指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和執業行爲規範,被行政處罰的行爲。不良行爲的公佈時間爲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後7日內,公示期不少於6個月。
而不規範行爲,則是指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違規行爲程度相對輕微,尚未構成行政處罰的行爲。不規範行爲的公示期不少於1個月。
擅自使用新技術、工藝、材料最高可罰10萬元
《辦法》對於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使用有嚴格的要求。其中,對擬採用的無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設計、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告知建設單位,並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審定通過後方可使用。未經審定通過,擅自使用將由建設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所依據的企業標準應當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對於影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應當由建設單位送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未送檢並出具報告的,也要面臨同上述一樣的處罰。
記者注意到,《辦法》還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審覈勘察單位提交的勘察方案,安排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委託監理單位對勘察單位開展的鑽孔數量、位置、深度、編錄等關鍵環節進行旁站監督,並組織勘察成果質量驗收。違者可處5至10萬元罰款。
採購建築材料不得低於成本價
爲把住質量關,《辦法》在“價格”上多有約束。其中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采購低於成本價的建築材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施工單位則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采購低於成本價的建築材料。違者也將面臨5至10萬元的罰款。
《辦法》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落實與建設需求相匹配的建設資金,並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和時間支付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標準,不得迫使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企業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承攬任務。(記者/黃少宏實習生/金懷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