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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孟某被突然墜落的玻璃砸傷手臂後起訴到法院索賠。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判決承租人及房主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孟某共計5萬餘元。
2011年6月2日下午4時許,孟某在雙榆樹北路某樓下的公共座椅上休息時,被突然墜落的玻璃砸傷手臂,經鑑定傷殘程度屬十級。孟某將房屋所有人劉某、轉租人任某、承租人胡某以及實際使用人李某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以及鑑定費等,共計79454.43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房屋的產權人爲劉某,其於2009年1月將房屋出租給任某,任某又將該房屋轉租給胡某,庭審中,由於胡某表示自願承擔李某的全部責任,因此一審過程中孟某撤回了對李某的起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胡某將房屋交給李某使用,作爲房屋的直接承租人及使用人,因未關閉房屋窗戶造成窗戶玻璃墜落,且未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因此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故法院判定由胡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而作爲所有人和轉租人,劉某和任某則各自承擔15%的賠償責任。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劉某、任某各自賠償原告8529.3元,胡某賠償原告39803.42元。
一審判決後,胡某不服,上訴至一中院。其認爲:根據當天的天氣,並未颳大風,所以窗戶掉落的主要原因是不符合安全標準,年久失修。而劉某在事發後即將窗戶更換,更是默認窗戶的危險性,因此劉某和任某也應對事故發生承擔同等責任。
二審過程中,胡某爲證明其主張,向法院提交了由北京市專業氣象臺出具的《氣象憑證》,證明“2011年6月2日北京城區,白天晴轉陰,風力二、三級,最高氣溫爲35.3攝氏度”。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三方責任的分擔。由於事發後,劉某已將窗戶更換,因此對於玻璃墜落系因老化還是人爲使用原因無法進行確認。依照法律規定,應推定三人均對孟某的損害結果具有過錯。儘管胡某提供了當天的《氣象憑證》,但由於天氣具有地域性及多邊性等特徵,因此該證據不足以證明胡某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具有過錯。最終二審法院於2014年9月9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孫思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