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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公證”如何保證公正?
程序:審查委託人“周先生”的身份證件——填寫詢問筆錄——辦理委託公證。
辯稱:“對方提供的是第一代身份證,上面的照片看不出與辦理業務的男子的區別。”蜀都公證處一負責人楊德惠告訴記者,事後查明,相關材料和手續都是真實的,只是前來辦理業務的這個“周先生”是冒充的,現場的簽名也被冒充。
周先生與前女友鄭女士戀愛同居十餘年,並以二人名義共同購買了一套160多平米的住房。分手前,鄭女士找人冒充前男友,到成都市蜀都公證處辦理了委託公證,委託自己代爲辦理共有房屋的貸款償還及出售處置等事務。拿到這份虛假公證書後,鄭女士賣掉了這套共有房屋。
今年3月,周先生找到公證處,稱自己的房屋因公證處的這份不實公證書被鄭女士出售。蜀都公證處經查證後,撤銷了這份冒充委託人的公證書。目前,周先生將前女友鄭女士告上法庭,並要求確認鄭女士的售房合同無效。
一問:爲何本人沒簽名卻能通過公證?
司法鑑定公證書籤名非周先生本人所籤
周先生與前女友鄭女士於1999年12月,共同購買了位於武侯區晉陽路的一套商住樓,登記在兩人名下。2006年6月,鄭女士帶着周先生的身份證、戶口簿和一個自稱是周先生的男士前往成都市蜀都公證處,辦理了一份委託公證。公證內容爲:由鄭女士代表周先生結清貸款餘額,代爲辦理註銷抵押登記;代爲辦理房屋出售、過戶等相關事務。
蜀都公證處在按程序審查了委託人周先生的身份證件,填寫了詢問筆錄後,爲其辦理了委託公證。“對方提供的是第一代身份證,上面的照片看不出與辦理業務的男子的區別。”蜀都公證處一負責人楊德惠告訴成都商報記者,事後查明,相關材料和手續都是真實的,只是前來辦理業務的這個“周先生”是冒充的,現場的簽名也被冒充。
拿着這份虛假公證書,鄭女士出售了登記在自己和周先生兩人名下的房屋。
此後,兩人分手各自生活。2014年3月,周先生前往蜀都公證處,稱自己並未委託鄭女士辦理房屋產權事宜,公證的委託書中的簽名也並非本人簽名。
“時隔8年纔來反映情況,我們感覺事情蹊蹺,但謹慎起見,還是受理了這個案件,並告知周先生對公證書的簽名進行司法鑑定。”楊德惠介紹,司法鑑定意見顯示,公證委託書中的簽名並非周先生本人所籤。據此,蜀都公證處撤銷了這份公證。
隨後,周先生向武侯區法院起訴了鄭女士,要求確認其出售房屋的合同無效。9月9日開庭當天,作爲原告的周先生及代理人並沒有到庭應訴。據武侯區法院介紹,如果原告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將視爲撤訴處理。
二問:開具虛假公證,公證處是否應擔責?
調查取證公證虛假,目前已撤銷
事發後,蜀都公證處對鄭女士和周先生分別進行了調查。
鄭女士在辦理委託公證時,仍與周先生處於同居狀態。因此鄭女士順利拿到了周先生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對此鄭女士在調查筆錄中稱,當時兩人已經談好分手,這套房屋歸自己所有,一百多萬的工程款和車位歸周先生,“他默認了這個事情,但手續讓我自己去辦。”鄭女士在筆錄中稱,因此自己就找了個人冒充周先生辦理了委託公證,“冒充這個事情公證員不曉得,但周先生曉得,他2007年的時候去房管局和公證處查詢過這套房屋產權的情況,因此而產生的糾紛,也有朋友調解過。”
對此,周先生在詢問筆錄中表示,由於當時兩人仍一起同居,證件都放在家中,公證時所提交的手續都是真的,但對於鄭女士辦公證賣房屋的事情並不知情,自己也沒有去房管部門和公證處查詢過房屋產權情況。直到今年2月20日,才發現自己的這套房屋已經被鄭女士賣掉,而她賣掉房屋的核心材料在於公證處的這份虛假委託公證,於是找到公證處要求撤銷。
由於周先生目前重病,一直住在重症監護室而未能接受採訪。周先生的代理人表示,不排除追究公證處的責任。對此,成都市蜀都公證處表示,目前公證處已經撤銷了這份虛假公證,在整個公證過程中,公證員已經盡到了合理審查義務。對於公證處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由法律和法院來裁判,“如果裁判其有過錯需擔責,我們將勇於擔責,絕不推卸。”蜀都公證處負責處理此事的楊德惠稱。
昨日下午,成都商報記者撥通鄭女士電話表明身份後,鄭女士直接掛斷了電話。
最高法:
公證未盡到審查義務
應承擔相應補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公證致使公證書錯誤造成他人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證機構依法盡到審查、覈實義務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依法盡到審查、覈實義務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明知公證證明的材料虛假或者與當事人惡意串通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現象揭示
冒充事件頻發
公證處該如何應對?
據介紹,像鄭女士這樣找人冒充當事人辦理公證的,絕非個案。“冒充妻子的、冒充丈夫的、冒充父母兒子的,還有偷來自家房產證,辦個假房產證矇騙親友的。”楊德惠介紹,去年有一個大爺,因長期炒股虧掉家中財產,爲了籌集股金,找個陌生人冒充自己兒子,到公證處辦理了委託公證,併成功拿到了兒子的房產手續,在銀行辦理了抵押登記,後因無力償還抵押款,銀行向其子追償債務才東窗事發。“老頭子事後承認自己找的那個人跟自己的兒子長得太像了,不可能發現是冒充的。”楊德惠介紹,“當事人自己都覺得長得很像,公證員更難發現不是本人。事後公證處也撤銷了這份委託公證。”
面對冒充事件頻發,蜀都公證處從2010年開始,對當事人照相存檔,同時引入第二代身份證識別系統,對身份信息的真僞進行鑑定識別,“但身份證上的照片是否是當事人本人,這很難辨別,因此公證員和公證機構也承擔着很大的身份識別風險。實行照相存檔後,能夠避免一部分冒充。”楊德惠說,爲了打擊這類行爲,“我們將成都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曾聯合下發的文件放大了張貼在辦證大廳,以示震懾。”
公證法規
公證若合理審查
可免除法律責任
四川法銀律師事務所律師刁瑋偉表示,依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爲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買受人是知情的,其買賣行爲屬於惡意串通,其合同無效。
刁瑋偉律師稱,受害人可依據《侵權責任法》向找人冒充當事人的侵權人主張權利,並向公證處主張權利。公證處是否擔責的關鍵在於其是否盡到了合理審查義務。《公證法》及相關公證規定,其是否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的關鍵在於其是否嚴格按照公證法及相關公證規定辦理的公證業務,如果盡到了合理審查義務,則可以免除其法律責任,如果沒有盡到,則需要擔責。成都商報記者周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