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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廣網深圳9月11日消息(記者楊振)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近日,深圳市出臺針對經濟適用房上市流通的暫行辦法,今後,深圳的經濟適用房的權利人若想取得完全產權或者將經適房上市交易,要根據其市場價格和原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0%的增值收益。
解釋深圳的經濟適用房的新規,需要追溯到2008年,在2008年1月深圳出臺的《經適房管理辦法》中明確的規定:購買經濟適用房滿五年的,買房人可以申請獲得完全產權或者轉讓經濟適用房,但應當按照當時同地段、同類型的商品房與經濟適用房的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買房人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後,可以取得該經濟適用房的完全產權,同時,該經濟適用房的性質也變更爲普通的商品房。
而本次深圳住建局發佈的《深圳經濟適用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暫行管理辦法》中,則清晰的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應該按照50%的這個比例來繳納增值收益,即將經濟適用房的市場價格和原購置價格的差值的50%上繳給政府,本辦法適用於2008年1月18日以後,深圳市區兩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與低收入家庭簽訂的買賣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目前該辦法正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依據深圳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的介紹,經濟適用房權利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的,經濟適用房的市場價格應按照稅務部門覈准的二手房計稅價格計算,而申請上市交易的,其市場價格則應該按照買賣合同的交易價格計算,但申報的交易價格若低於稅務部門覈准的二手房計稅價格時,則應該按照稅務部門覈准二手房計稅價格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