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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車位歸誰視情況而定
小區停車費該不該收,根本性依據還是車位究竟歸誰所有。許健律師介紹說,《物權法》規定了車位、車庫的歸屬以及管理使用的問題,主要分爲幾種情況,由開發商建設的小區內專門用於停放汽車的場地,最初的所有權屬於開發商,在出售房屋時,可以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的方式提供給業主,因此其最終權屬主要根據購房合同的約定;如果是佔用了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場地的車位,則是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
那麼,既然小區的停車位不是物業公司的,物業公司憑什麼收費?對此,許健律師解釋說,由於並不是所有業主都擁有車輛,所以佔用共有場地停車的業主需要交納停車費;也就是說,業主共有並不意味着業主不需要支付費用;因此,網帖中提到的共有場地停車費並不是租賃費,實際上是一種管理費或是服務費。
業主李先生爲記者拿出了他與物業公司簽訂的“車輛停放服務協議”,該協議顯示,雙方形成的是“車輛停放服務關係”,物業公司負責妥善管理車場設施,維持車場秩序,制止違章行爲;業主要按時繳納“停車管理服務費”,並做好車輛防盜措施,車輛及車輛內的貴重物品如果丟失,物業公司並不賠償。
法規解釋
收費彌補場地佔用損失
記者查閱本市的相關法規發現,根據2008年起施行的《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應當交納場地佔用費。場地佔用費主要用於養護維修小區道路和停車設施、改善共用設施設備等。場地佔用費的收取標準和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或者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因此,物業公司收取停車費是有依據的。
此外,記者致電市房管局物業辦進行諮詢,工作人員對此解釋說,對於佔用共有道路停車的業主,物業會收取場地佔用費,“通俗地講,開車的業主在路邊停車會對道路造成一定的磨損,收費就是爲了彌補這部分損失,對不開車的業主也是公平的。”
記者採訪了多個小區,不少業主紛紛表示,大家對小區停車意見很大,才讓該網帖流傳甚廣;如果物業公司賬目透明、服務到位、環境有序,業主交錢並沒多大意見;但收取停車費的出發點是保障全體居民的公平,如果物業公司把車位作爲賺錢工具而私相授受,也就違背了公平的初衷,這些都需要制度和監管的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