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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邀請十多位專家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召開《浙江省土地整治條例(草案)》法規表決前評估會。
原省國土廳土地整理中心主任羅進榮建議,在保護林木和土地整治方面能不能找個更好的結合點,儘量做到兩全其美。
“條例草案中提到對土地整治項目的後續管護,還規定期限不得少於三年,我覺得這個很有必要。”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駱梅英說,過去普遍存在重建設輕管護的現象,致使後期管護流於形式,“現在把後續管護寫入法規,就能避免這個問題。”
駱梅英還建議:“目前的條例草案中,有這樣一個表述,就是土地整治要保障農民的知情權,我覺得應該調整爲保障土地權利人的知情權。”
在駱梅英看來,這部條例草案不僅是爲了加強耕地保護,還要考慮到轉型期的空間佈局優化,“它是不是也應該體現城市的土地整治,包括城中村,城鄉區域等,而不僅是侷限在農村”。
本報記者吳朝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