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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清理違建垃圾最高罰10萬
“違法建築拆除後,違法建築當事人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清理現場。逾期未清理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仍未清理的,由城管部門代爲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爲履行,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違法建築當事人承擔,並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建築垃圾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嚴重堵塞交通等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昨日,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海口市防控和處置違法建築若干規定(草案)》對違建者的打擊力度大大增強,違建者要“小心賠了夫人又折兵”。記者蘇鍾
住建部門不得辦理違建房產登記手續
按規定,海口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規定,建立和管理違法建築監控系統,並制定轄區內防控和處置違法建築工作制度和考覈標準。
城管和土地部門應當依法分工負責防控和處置違法建築,防控和處置違法建築的具體類型和範圍,由海口市政府另行決定。
規劃、住建等部門應當建立本部門防控和處置違法建築機制,配合城管部門開展工作。規劃部門負責認定違法建築。住建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審批後和竣工驗收前的監督管理,防控商品混凝土生產銷售企業爲違法建築供應混凝土;依法不得辦理違法建築房產登記等手續;協助城管部門覈實違法建築施工報建情況。
公安、安監、工商、財政、水務、電力、衛生、環保、食藥監、消防、文化廣電、園林、司法以及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規定。
向違建供水電氣混凝土,最高罰10萬
按規定,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舉報、投訴違法建築。各級政府及城管、土地、規劃、住建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舉報、投訴違法建築的電話、郵箱、微博、微信等。
供水、供電、供氣、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等企業或者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供水、供電、供氣或者供應商品混凝土;建設工程設計單位不得爲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出具正式的設計施工圖紙;建築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不得承建或者監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爲違法建築提供與違法建設有關的商品和服務。
供水、供電、供氣、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等企業及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規定對違法建築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由負有查處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沒收違法所得;拒不停止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同時根據違法情節輕重進行失信懲戒,並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站等向社會公開。
●限期拆除違建
違法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規劃實施影響的,城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無法拆除的,城管部門應當沒收建築實物或違法收入,並處以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一)以獲取拆遷補償爲目的新建的;(二)侵佔城鎮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水面、水源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三)佔用基本農田或其他農用地建設非農業建築、設施的;(四)在已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用地範圍內擅自新建、擴建的;(五)存在建築結構安全隱患或消防隱患的;(六)其他依法應當拆除的。
●無法拆除違建
違法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無法拆除:(一)拆除可能對無過錯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或者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二)拆除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築安全的;(三)現有施工技術無法局部拆除或全部拆除的。
值得注意的是,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築安全而不能拆除的情形,應當根據具有相應建設工程設計或者建設工程質量鑑定資質單位的鑑定結論作出認定。沒收的建築實物或違法收入交由財政部門統一處理。
●暫緩拆除違建
居(村)民基於生活的合理需求建設的唯一住所,或者危房拆除後在原有宅基地範圍內建設的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違法建築,以及其他確需暫緩拆除的違法建築,可以暫緩拆除。暫緩拆除的具體辦法由海口市政府另行制定。
●強制拆除違建
對違法建築依法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區、鎮人民政府或城管、土地部門予以公告和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強制拆除。
違法建築依法強制拆除的,違法建築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實施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相關費用,由違法建築當事人承擔。
草案5大亮點
(一)明確了對商品混凝土企業等供應商爲違法建築提供商品和服務的處罰;
(二)明確規定了各級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規劃部門、土地部門在處置違法建築工作中的分工和職責;
(三)明確了違法建築暫緩拆除的原則;
(四)明確了處置違法建築的費用承擔及建築垃圾的處理責任;
(五)創設了對違建當事人和爲違法建築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相關企業單位的失信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