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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嘉賓
林子俊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近日,有讀者諮詢,他出租一間商鋪(下稱“房東”),後租戶欠下貨款跑路,房東遂將商鋪另租他人;債權人得知後,前來向房東討債,並在新租戶的店裏鬧事。問此種情形,房東是否要擔責?
林子俊表示,房東不需爲前租戶的欠款而承擔責任。根據該名讀者描述的情形,他與前租戶之間發生的是租賃合同法律關係,而前租戶與債權人發生的是債權債務關係,兩者並不等同,亦無法混同。債權人與前租戶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發生在他們兩人之間,與房東無關。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關係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具體地說,由於合同關係是僅在特定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因此只有合同關係當事人之間才能相互提出請求,非合同關係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出訴訟。
由此可見,債權人慾主張自身的債權,應向債務人亦即前租戶主張,而與房東無關。債權人前來房東商鋪中鬧事並要求房東擔責並無法律依據。如債權人因此造成對房東或新租戶的損失,房東或新租戶有權依法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信息時報記者何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