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定金是我國《擔保法》明確規定的債權擔保的一種形式,依其性質和效力通常可分爲成約定金、證約定金、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立約定金。
定金是我國《擔保法》明確規定的債權擔保的一種形式,依其性質和效力通常可分爲成約定金、證約定金、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立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爲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