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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母親過世,父親“賣”房給女友
2000年,王軍(化名)和李萍(化名)在結婚後共同購買了某樓盤的一套精裝修高層住宅,入住後的第二年,兩人生下了兒子小明。然而李萍因車禍在2012年突然去世,生前也沒有留下任何遺囑。
過了一年多,王軍遇到了長相甜美的張美麗(化名),不多時,兩人便墜入了愛河。情到深處,王軍將該房產“賣”給了正與其談婚論嫁的女朋友張美麗,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之後,張美麗便將該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但至今未付房款。小明的舅舅覺得外甥的利益受損了,一氣之下代小明將王軍、張美麗告上了法庭,追究兩人的責任。
法院經過審理,並且向各方當事人進行了釋明,最終確認王軍與張美麗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律師點評:
母親的財產該由小明繼承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根據我國《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規定,該房屋屬於王軍和李萍的夫妻共同財產,李萍去世後小明作爲法定繼承人對該房屋有繼承權。《物權法》規定處分共同共有的不動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故王軍無權單獨處分。
且王軍作爲小明的監護人,本應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但王軍不僅不保護,還侵害了小明的權益。在小明的舅舅作爲法定代理人依照《合同法》要求對該處分行爲作出拒絕追認表示後,法院依法確認合同無效。
本報記者丁詠梅
問:去年買了套二手房,有個小露臺(隔壁房子的樓頂),後來買到手裝修的時候,隔壁鄰居和物業告訴我這個露臺是違章建築,以前城管曾來拆違,如果是房東刻意隱瞞的話,是否可以追究責任?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師事務所律師)答:
購房人此種情況需瞭解購房人購房時,是否有將小露臺列入房屋轉讓合同的內容中,如果簽訂合同時,已經將該露臺作爲合同一部分寫入,那麼一旦購房人在使用該露臺時由於被認定爲違章建築而不能裝修或被拆除,則可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若該露臺並未寫入合同中,只是口頭的約定或者籤合同時購房人已明知的,即不能證明出賣人簽訂合同時有作此承諾,則只能按照違章建築的標準處理,購房人不能在小露臺實施裝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