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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區報訊(記者李舒瑜)將房子轉租,“二房東”也不能只收租金,而負有爲非深戶籍人員租戶作居住登記申報的義務。《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草案修改一稿)》昨天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議審議。
此次居住證條例制定的一項重大變革是將爲非深戶籍人員提供居所的單位或者個人作爲申報義務人。如果房客沒有居住證,房東就要每三個月爲其申報一次信息,否則將受罰。此前條例“一審稿”規定,房屋承租人又將房屋轉租給非深戶籍人員,業主或者房屋實際管理人爲申報義務人。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認爲,不論是一手租賃還是轉租,出租人對承租人的情況最爲了解,應當承擔非深戶籍承租人的居住登記申報義務。因此,《草案修改一稿》規定,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爲自購(建)房屋的,本人爲申報義務人;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爲租賃房屋的,出租人爲申報義務人;委託他人作爲房屋實際管理人的,房屋實際管理人爲申報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