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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成員和業主代表簽名同意罷免業委會主任汪武的決議書
本報訊記者黃之昊文/圖『我們業委會全體成員簽名罷免了業委會主任,為什麼他就是不把公章交出來呢?』近日,青山湖區御錦城小區業委會召開臨時擴大會議,會上,業委會全體成員簽名罷免業委會主任汪武。對此,被罷免的主任汪武不服,覺得這份罷免決議不具備法律效力。就此事,記者來到御錦城小區一探究竟。
業委會成員和業主
簽名罷免業委會主任
『如果不是盧經理辭職拿出一季度小區公共維修表,我們業主都不知道3個月的時間竟然花了快12萬元。』日前,在御錦城小區業主委員會辦公室,業委會工作人員郭女士拿出『小區公共維修表』給記者看。
『於是我們決定召開業委會臨時擴大會議,投票罷免汪武。』業委會另一名委員龔筱蘭說,『8月2日晚的會上,業委會僅剩的3名成員加上17名業主代表都簽名同意罷免汪武的業委會主任一職,但至今汪武都沒交出業委會公章以及財務用章。』
記者近日采訪了御錦城部分業主,他們均表示對於業委會主任批復的近12萬元花費毫不知情,『業主從來沒看到任何維修金使用的公示,聽到3個月的時間用了12萬元時非常吃驚,希望業委會能夠調整隊伍,擔好自己的責任。』業主熊南萍說。
知道自己被業委會成員罷免後,汪武並未交出業委會公章以及財務用章,因此加劇了他與業委會成員間的矛盾。『沒經過業主大會討論,擅批部分維修金確有其事,但是我覺得他們出決議書罷免我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記者聯系汪武,他說,當日罷免會他沒有參加,決議書也沒有蓋業委會公章,所以不具備法律效力。
律師說法:
罷免由業委會委員們決定
那麼罷免業委會主任正確程序又是該如何呢?昨日,記者諮詢了朗秋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告訴記者,我國現有的物業法對如何罷免業委會主任無法律依據,這不能不說是法律的一個缺陷,『既然主任是由委員們推選產生出來的,罷免自然也該由委員們決定。』
對此,青山湖區房管局工作人員劉忠卻有不同看法,他表示,罷免業委會主任要召開全體業主大會,『遵循「業主人數過半、戶數過半、面積過半」三個原則方可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