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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公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這使得醞釀已久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再次成爲人們關注的熱點話題。
2013年3月,國務院發佈《關於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明確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臺不動產登記條例,出臺並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當年1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然而遲至今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纔剛剛公佈,這說明該條例的制定比預想的要複雜,所花費的時間超出了原來的預期。
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媒體在談論不動產登記制度時,往往對它的反腐和降低房地產價格方面的意義充滿期待甚至大加渲染,而忽視了它在保護私有產權方面的重要意義。而事實上,通過合理有效的登記制度的建立,從而達到保護私有財產的目的纔是制定該條例的本意和初衷。
須知,不動產登記條例的實施是落實《物權法》規定、保護私有財產權的重要手段。《物權法》第六十六條明確:“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只有在法律上明確了哪些屬於私人財產,才能在此基礎上加以保護。而一個好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是保護私有財產的前提和基礎。
在計劃經濟年代,全社會的不動產幾乎皆爲“公有”,不動產登記最多也只是針對國家和集體而言,與私人無關。以住房爲例,城市居民靠政府“分配”住房生活,按月交納租金;而農村居民即使是自己親手蓋的房子,也沒有任何法律意義上的產權憑證。而在歷次政治運動中,被打倒的一方會在一夜之間被掃地出門,財產充公,一無所有。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無從談起,個人財產隨時會遭到剝奪和侵佔。
改革開放以來,隨着整個國民經濟高速發展,國有、民營經濟齊頭並進,公有、私有產權概念成爲常識。廣大人民羣衆在不斷創造財富和積累財富的同時,迫切要求保護他們獲得的合法財產。於是,《物權法》應運而生。
我國1982年的《憲法》第十三條就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在2004年憲法修正案將該規定做了修改,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專家指出,在法律上明確保護私有財產,不僅可以使財產所有人產生一種制度預期,對自己的財產產生安全感,一方面可以激勵人們依法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起到鼓勵交易,並形成穩定有序的市場秩序,推動市場經濟向前發展。而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是社會財富重要組成部分,就公民個人而言,這部分財產往往是其最大私產。明確不動產的產權歸屬,對於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和建立公平公正的社會等,其積極意義顯而易見。
目前我國進行不動產登記的部門將近10個,由於技術難題、制度缺失等各種原因,不動產登記機構尚未實現全國聯網,由於互相信息不通,管理起來困難重重。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缺位”,也讓腐敗分子得以“瞞天過海”,以非法手段攫取了大量財富。而不動產登記制度將會大大增加社會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腐敗的作用。儘管如此,但毋庸置疑,保護私有財產纔是這項制度產生的最大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