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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頭溝區龍泉鎮東龍門村黨支部書記段某及村委會主任呂某,在拆遷過程中違規確認違法建築爲宅基地房屋,並造成國家拆遷補償損失167萬餘元。昨天記者獲悉,兩人被門頭溝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刑。
據門頭溝檢察院指控,2009年,門頭溝區進行採空棚戶區改造石泉磚廠地塊安置項目建設,龍泉鎮東龍門村在改造範圍之內。鎮各行政村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協助開展拆遷騰退補償安置工作,以及對房屋權屬的確認。
時任門頭溝區龍泉鎮東龍門村的黨支部書記段某、村委會主任呂某負責入戶調查工作。
2009年2月25日,龍泉鎮政府、區城管大隊聯合下發《關於門頭溝區採空棚戶區改造範圍內新生違法建設的告知書》,規定即日起未經規劃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採空棚戶區改造範圍內私搭亂建行爲屬於違法行爲,屆時拆遷中不予補償。
當年5月,門頭溝區採空棚戶區改造石泉磚廠地塊安置房項目建設進入入戶調查階段。呂某提議對在東龍門村料廠內暫住的李某等4戶村民的違法建築按照住宅進行補償。段某不僅沒有反對,而且還在帶領拆遷公司、評估公司等人員入戶調查過程中,對李某等4戶違建房屋按照宅基地房屋予以確認。
此後鎮政府和4戶村民分別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4戶分別獲得國家拆遷補償款32萬餘元、59萬餘元、36萬餘元和38萬餘元,給國家造成了共計167萬餘元的損失。案發後,四戶人家退還了部分款項。
2013年4月、5月,段某和呂某先後因玩忽職守被取保,2014年1月被公訴。法院經審理認爲,段某和呂某身爲基層組織負責人,在本村重大民生工程棚戶區改造建設項目中,將不應給予補償的違法建築確定爲村民住宅進行補償,造成國家拆遷資金流失,已構成濫用職權罪。鑑於段某和呂某主動投案,部分損失已挽回,法院從輕判處段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呂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記者孫思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