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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李先生是天津市人,在天津有兩個房子,但是面積都不大,所以想要再買一個。他在“北辰新天地 盛景灣”定購了一個房子。當時在售樓員的蠱惑之下就交了兩萬元定金。大約半個小時後,售樓員打電話說我屬於限購範圍,要買房就需要先離婚,如果不買房子也不能退定金。請問售樓員的行爲涉嫌什麼犯罪行爲?怎樣能拿回定金?
就李先生的問題,記者諮詢了 觀典律師事務所李東光律師,李律師告訴記者,網友李先生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向其售房。違反規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
根據李先生的描述,他在不知限購政策及銷售人員誤導,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綜上,若在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認定開發商欺詐,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情況下,開發商需返還定金2萬元。
李律師建議網友李先生就此事與開發商進行溝通,若與開發商之間不能協商解決此事,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合同約定的仲裁機構提起撤銷之訴。提示: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否則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