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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大爺與劉大媽離婚後將對方告上法庭,稱其將婚前財產變更爲共有財產是因爲受到劉大媽的欺騙,並要求撤銷。一審因證據不足敗訴後,劉大爺提出了上訴。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受理了此案。
劉大爺今年已近90歲高齡,其與劉大媽2004年登記結婚,於2013年協議離婚。劉大爺婚前在海淀區有一套個人房產,2012年,其與劉大媽簽訂了一份夫妻房屋歸屬協議,約定房產爲雙方共有,後雙方共同將房屋賣出。2013年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確認各佔50%房屋產權。如今,劉大爺認爲自己在簽訂協議時受到欺騙、威脅,遂將劉大媽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雙方協議中關於財產的約定並要求劉大媽返還賣房款。
劉大爺稱,其與劉大媽婚後不久,劉大媽就多次提出要將其名下財產給她。因劉大媽承諾死後與其葬在一起,其纔在2012年答應將房屋產權一分爲二。但此後劉大媽態度發生變化,與其分居,找各種理由離婚。因爲劉大媽及家人處處刁難,其爲保護自己只好倉促離婚並作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財產處分。
劉大媽稱,劉大爺所述與事實不符。他們雙方是相互符合擇偶條件才走到一起,不存在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情形。她婚後並未多次要求贈與財產,劉大爺是在認可其與家人八年來關懷他,才自願將房產一半產權給她的。在房屋產權更名後,她仍一如既往地照顧劉大爺,也從未威脅過劉大爺,是他自己無理取鬧。離婚也是雙方考慮清楚、協商一致的結果,並不是倉促而爲。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雙方於2013年8月已將名下共有房屋出售給案外人高某,並已完成過戶。2013年11月雙方簽訂離婚協議的時候房屋已不在雙方名下,且已對財產進行了分割。因此,劉大爺主張分割財產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缺乏相應事實依據。另外,其所主張的受脅迫簽訂《離婚協議》亦無充足證據證明。最終,一審法院駁回了劉大爺的訴訟請求。
判決後,劉大爺上訴至市一中院,目前本案正在審理中。
京華時報記者孫思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