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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程序定價,不填寫土地估價報告電子備案號的項目,將不得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湖南省國土資源廳於近日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管理的通知》(湘國土資辦發〔2014〕83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自2014年6月12日起,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佈土地出讓公告時應包含土地估價報告電子備案號,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中應填寫土地估價報告電子備案號。自2014年9月1日起,不填寫土地估價報告電子備案號的,不能上傳土地出讓合同,也不能獲得土地出讓合同電子監管號,不能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通知》要求健全定價程序。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需經專業評估,底價應由集體決策。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擬出讓宗地的條件和土地市場情況,依據《城鎮土地估價規程》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試行)》組織地價評估。評估結果應作爲集體決策確定土地出讓底價等的重要參考依據,其採納情況應詳細記入宗地出讓底價及集體決策記錄備查。
保密工作也在本《通知》中得以強調。在出讓活動結束之前,出讓底價等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漏。根據《關於填寫土地估價報告備案號的通知》要求,出讓土地估價報告由報告出具方履行電子備案程序,取得電子備案號,沒有取得電子備案號的爲無效報告,不得作爲集體決策確定出讓底價的依據。
對於評估機構的選擇,《通知》要求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公開選擇具有土地估價資質的土地或不動產評估機構,有條件的地方應預先確定多家備選機構,並通過抽籤、搖號等公開方式確定單宗地塊評估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