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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出臺的《廈門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商品房預售人應按照工程節點要求使用監管額度內預售資金,主體結構封頂前,累計申請使用額度內預售資金不得超過監管額度的70%。
《廈門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由登記機構、開戶銀行按監管協議的要求對監管額度內的預售資金實行重點監管,保障工程建設。監管額度內的預售資金只能用於購買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築材料、設備和支付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及法定稅費,不得挪作他用。
該細則還規定,預售人應編制預售資金用款計劃,按照不同的工程節點要求來使用監管額度內預售資金:主體結構封頂前,累計申請使用額度內預售資金不得超過監管額度的70%;竣工驗收前,累計申請使用額度內預售資金不得超過監管額度的85%;交付使用前,累計申請使用額度內預售資金不得超過監管額度的95%。
《廈門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出臺這一文件旨在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