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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廣州市法制辦公示的《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顯示,中心城區新建住宅每100平方米住宅配比的停車位將從原先規定的1.2-1.8個降至0.8-1.2個,縮水超過20%。之所以縮水,是因爲有開發商對2012年規定的中心城區新建住宅每100平方米配建停車位1.2-1.8個有過質疑,說“大部分家庭都不會買超過一輛車,而且現在廣州開始限購,每個家庭配1.2-1.8個車位的標準明顯偏高。”
這個質疑看上去似乎不無道理,但我還是有些疑問:新建住宅配建多少車位,難道不是根據市場需求而定的嗎?市場有什麼樣的需求,開發商就配建多少車位,這原本是一個市場行爲啊,似乎不關政府什麼事——十八屆三中全會都說了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但現在我們看到發揮決定性作用的不是市場,還是政府。
當然,也許有人說政府正是基於市場作出這樣的規定的。果真如此的話,政府不免越俎代庖了,因爲對市場的敏感,還有誰比得上開發商呢?
只有從另外的角度,才能理解政府爲什麼這麼做。由於配建停車場大都在地下,建築成本高昂還要加收土地出讓金,導致配建停車位的利潤低於住宅利潤,目前開發商普遍不願意多配建停車位,這意味着,這一改動直接在立法層面幫開發商減負了。由於目前政府依然高度依賴土地財政,而土地財政的一個先決條件就是開發商積極拿地,因此,保護甚至鼓勵開發商拿地的積極性就顯得至關重要,而新建住宅小區配建停車位的減少,或可視作這項工作的重要部分。
考諸另外一個事實,政府的這一用心就更清楚了。在這份徵詢意見稿中,開發商被滿足的訴求不僅包括減少配比停車位,公建配套驗收條款的刪除也是之一。按照原來的規定,獨立設置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必須在規劃地塊建設總量完成50%前建設完畢,其中垃圾壓縮站、變電站、公共廁所、綜合醫院、衛生服務中心、衛生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氣供應站、公交首末站等設施應在住宅首期工程預售前先行驗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然而,在這份徵詢意見稿中卻將“在住宅首期工程預售前先行驗收”條款刪除,僅保留了“同步報建和同步驗收”條款。徵詢意見稿給出的刪除原因是2014年廣州市政協十二屆三次會議提案第3055號唐激楊等提案人反映,因建設時序的要求客觀上延遲了商品住宅上市的時間,延長了房地產(論壇)企業資金回籠的時間,增加了房地產企業的資金壓力和經營成本,甚至趕工期導致公建配套質量差,才作出了這一變動——這就直接在犧牲公共利益了,政府保護開發商的拳拳之心躍然可見。
當然我們不能阻止政府對開發商的如此保護和關愛,我們關注的只有一點:這樣一個重大決策的出臺,要不要經過人大的審議表決?人大不是有城建環資委嗎?他們要不要在這個問題上履行自己的職責、行使自己的職權?如果沒有經過這一個程序,如何能夠說明這個決策是有民意基礎的?如果沒有民意基礎,又如何說明這一決策是合法的呢?(作者是廣州市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