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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6月2日訊(記者張浩張焜)5月30日,濰坊市政府發佈了《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對貸款對象和條件、貸款期間、額度、利率等都進行了規定。該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辦法》規定,公積金貸款借款人是已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
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公佈的年限。同時,貸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齡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的退休年齡。二手房抵押及押舊買新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抵押房屋坐落土地剩餘使用年限。
公積金貸款額度按照不得超過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公佈的最高額度;不得超過國家、省、市房貸政策規定的比例;按夫妻雙方公積金賬戶餘額之和的倍數計算;貸款期限5年及以下的,月應還款額不得超過夫妻雙方月收入總額的50%(不含1年期內的貸款);貸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應還款額不得超過夫妻雙方月收入總額的40%等標準確定,上述四項中的最低值爲公積金貸款額度的最高上限。
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貸款期內法定利率發生調整的,1年期貸款按合同約定利率計息,1年期以上貸款於次年1月1日起按調整後的相應利率檔次計息。
正常還款滿一年的,借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公積金中心同意後,可以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作調整,也不退還。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提前還貸後,還款期數原則上不作調整,月還款額重新計算確定。確需調整的,經公積金中心同意後,由雙方協商確定。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清償全部公積金貸款本息後,借款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