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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年一度的高考在即。爲讓兒子能有安靜、舒適的學習、生活環境,避免將時間耽誤在路途和一些不必要的影響,也爲防止交通不便延誤考試時間,一個月前,楊紅在考場附近的一家高檔酒店預訂了一間房間。約定6月4日至6月8日,每天800元,並預付了800元定金。
不料,日前楊紅卻接到酒店通知,說取消預訂,要她另找他處。經過質詢,楊紅才得知真相:原來由於尋求“高考房”的家長大有人在,價格一路飆升,酒店爲牟取高價,已將她預訂的房間轉給了別人。現在,楊紅的兒子要入住同樣規格的房間,不僅價格每天增加了500元,而且位置偏遠了許多。面對這種情況,楊紅能否要求酒店承擔賠償責任?
【分析】
應該說,面對這種情況,楊紅不僅有權要求酒店賠償損失,還可以要求酒店雙倍返還定金。
一方面,酒店的行爲構成違約。
她與酒店達成入住消費協議後,彼此之間已經形成權利義務關係。酒店的基本職責之一就是必須按照約定爲楊紅兒子提供入住服務。現在,酒店爲了牟取高價,單方取消預訂,將已預訂的房間轉給他人,明顯是對自身合同義務的違反。
另一方面,酒店必須賠償損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也指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爲酒店的行爲,導致楊紅想要得到同樣規格的房間,每天需要增加500元價款,即產生了客觀存在的損失,對此,酒店難辭其咎。
再一方面,酒店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即違約責任人除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外,還具有雙倍返還定金的義務。也就是不僅可以向酒店索要損失,還可以另行要求其返還1600元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