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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5月25日訊以後,地下空間建築物(地下商場等項目)不得辦理預售,應當經初始登記後方可銷售、出租。記者今日從長沙市政府瞭解到,新出臺的《長沙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6月12日生效。
《辦法》對地下空間進行了定義,是指長沙市行政轄區範圍內地表(含江、湖)以下的空間,包括“結建地下空間”和“單建地下空間”。結建地下空間是指結合地面建築一併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單建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開發的地下空間視爲單建地下空間。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優先發展地下交通、供電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鼓勵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和橫向相關空間連通開發。政府制定投資政策和措施,促進社會投資積極參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
地下工程建設應當保證地面及周邊現有建築物、市政設施、人防工程、水利設施、文物、古樹名木、公共綠地、地下管線的安全。新建和改造地下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於開工前15天發佈通告,聽取地面工程所有權人和地下工程所有權人的意見,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三湘華聲全媒體記者曾力力
關注焦點
地下車位和車庫
應先滿足業主需要
地下空間如地下商場等項目能否像地上的商業中心、住宅等一樣申請預售?《辦法》明確規定,地下空間建築物不得辦理預售,應當經初始登記確認權屬後方可銷售、出租。對於市民關心的地下車位等問題,除了不得辦理預售,《辦法》提到,地面房地產開發項目結建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地下車位和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用於社會公共服務的單建地下停車場,不得進行分割轉讓、銷售或整體租賃。三湘華聲全媒體記者曾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