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標準確定爲東部地區每平方米不超過2元,中部地區每平方米不超過2.2元,西部地區每平方米不超過2.5元
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按佔地面積計徵;挖砂、採石等按體積計徵
本報北京5月25日訊記者林火燦報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水利部日前公佈水土保持補償費試行收費標準,明確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將按徵佔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徵水土保持補償費。
根據3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標準確定爲東部地區每平方米不超過2元,中部地區每平方米不超過2.2元,西部地區每平方米不超過2.5元。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國制定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既考慮到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進水土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也考慮到不同區域水土流失狀況和不同行業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差異。
根據新的補償標準,開採礦產資源的項目在建設期間,將按照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計徵。開採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採量(採掘、採剝總量)計徵;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佔地面積按年徵收,每口油、氣生產井佔地面積按不超過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徵面積按不超過4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費不超過2元。
“各地在覈定具體收費標準時,應充分評估損害程度,對生產技術先進、管理水平較高、生態環境治理投入較大的資源開採企業,在覈定收費標準時應按照從低原則制定。”上述負責人說。
此外,對於取土、挖砂(河道採砂除外)、採石以及燒製磚、瓦、瓷、石灰的項目,根據取土、挖砂、採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至2元計徵;排放廢棄土、石、渣項目,則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至2元計徵。
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收費單位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