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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對小區專有面積計算有異議,地產公司將廣州市政府告上法院。廣州中院一審判決駁回其訴求。地產公司不服再上訴。昨日,本案在廣東省高院二審開庭。
市法制辦:專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
開發商:專有面積=套內面積+分攤面積
本報訊(記者章程實習生陳舒婷)因對小區專有面積計算有異議,地產公司將廣州市政府兩次告上法院。昨日,本案在廣東省高院二審開庭。
業委會“流產”引出事件
2009年9月,東×花園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3個月後,該籌備組組織對物業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進行投票表決。在投票結果公示期滿後,籌備組就《管理規約》和《議事規則》投票結果向天園街道辦備案,請求確認投票情況的有效性。2010年5月7日,廣州市房管局、天園街道辦聯合向籌備組發函,認定《管理規約》和《議事規則》“所得業主贊同票總建築面積未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總面積的一半”,不能通過,並判定業主大會未成立,將終止首次業主大會籌備工作的指導和協助。
市法制辦推翻房管局決議
邱某和等四人是籌備組的部分業主代表,他們不服答覆,於2010年6月向廣州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2011年4月,廣州市政府受理審查後,認定在統計面積時的計算方法有誤,要求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和天河區天園街道辦事處繼續以聯合成立工作組方式履行指導和協助的職責,直至該小區業主大會設立和業主委員會產生。
2011年5月,小區的開發商向廣州市中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行政複議決定。
今年2月,廣州市中院審理認爲,雖然廣州市政府認爲專有部分面積不應包含分攤面積,應按套內建築總面積計算的觀點不當,但其要求市房管局和天園街道辦按規定計算小區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築物總面積的複議決定結論正確,駁回地產公司請求。開發商不服,上訴至廣東省高院。
昨日,該案在廣東省高院開庭審理。廣州市政府兩位代表出席庭審,業主大會籌備組的兩位業主代表作爲第三人列席參與。
二審激辯“專有面積”範圍
地產公司稱,房管部門一直將建設單位初始產權登記記載的建築面積作爲建築物總面積,據此認定業主投票權重,進而影響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成立。該法已實施多年,形成行業慣例。對此,廣州市政府代表稱依照一審的答辯意見。而作爲第三人的業主代表迴應稱,專有面積有明確的法律內涵,就是指業主的專有部分,行業慣例不能代替法律。
地產公司認爲,不動產登記簿上的建築面積等於專有部分面積,即套內面積和分攤面積之和。對此,廣州市政府代表和業主代表都認爲,專有部分面積應按照不動產登記簿上的專有面積,即套內建築面積來算。據悉,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