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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劉女士和前夫李某感情破裂,兩人早在2009年便辦理了離婚手續。由於孩子隨前夫生活,因此離婚時兩人沒有分割婚前居住的房屋,雙方商定等孩子成人後再商量。離婚後,雙方都沒有再提房子的事情,然而最近,劉女士卻突然聽說房子已被前夫出售。經覈實後劉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認爲前夫的行爲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利,要求法院判令前夫支付全部房款及利息。面對前妻的訴訟,李某表示,他與劉女士離婚5年後,劉女士才提起訴訟,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而且兩人離婚時已經對財產做了分割,要求法院駁回劉女士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法院審理查明,涉案房屋是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離婚時沒有處分,仍然屬於共同財產,在沒有特殊約定的前提下,財產權利各佔一半,任何一方權利人不得私自處分全部的財產權利。因此,李某的行爲構成侵權。由於涉及到第三人(房屋購買者)的合法利益,房屋買賣後不能再次追索,因此只能以買賣房屋價款一半的償付方式作爲李某對劉女士財產權利侵權的賠償。
此外,律師還表示離婚訴訟中房產糾紛的另一熱點就是婚前隱匿房產。對於如何發現這種行爲,律師建議原告方可以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交易的時間以及交易的對象。確定交易時間是爲了收集證據,對抗一方可能提出賣房款已消耗殆盡的事由。確定交易對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有惡意,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交易的產權爲共同財產的事實。另外,由於房產價值巨大,一般當事人不會將該房產以一般朋友的名義購買,而最常見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義購買。因此,如果一方並不寬裕的父母或兄妹擁有巨值的房產,就有可能存在這種情況。還有一種方法就是根據購房付款的時間,回憶一方在此期間財務上有無重大支出或異常。有條件的,還要查詢一方銀行存摺上的資金流向,在確有把握的情況下,查詢打入房地產公司購房款的銀行出處,也有可能獲得一定有力的證據。
總之,類似房產糾紛案例並不少見,本案中的訴訟主要是婚前共同財產沒有做好認證和調查,由此而造成了離婚房產糾紛再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