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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常州5月13日電(記者唐娟)常州的張先生因生意急需資金週轉,想退回之前購房所預交的房款,並願意按認購合同放棄所交的定金,卻遭到了開房商的拒絕。
張先生稱:他是2013年年底在綠都萬和城看中了一套花園洋房,當時很心動,就準備入手,於是與綠都簽訂了一份認購書,當時付了定金2萬元,並在開發商的催促下,於2013年12月31日預付房款57476元,又在2014年2月15日再度支付房款101000元。因爲張先生家是做生意的,在今年3月份的時候資金比較緊張,急需現金週轉,希望和開發商協商退還15萬元的預付房款。張先生表示:“我違約在先,所以願意將2萬元的定金作爲違約金支付給開發商,我並沒有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按理15萬元預付房款開發商沒有理由不還給我”。據張先生稱,當時賣房子給他的置業顧問徐先生因爲實在說不出拒絕的理由,便稱“你可以去找找關係說說情,這個錢就沒什麼大問題了。”但這個說法張先生卻不能認同:“合理的訴求,僅憑開發商的‘不同意’就可以罔顧嗎?”。
相關的退款事宜從3月中旬一直拖到現在,整整2個月時間,開發商仍然沒有鬆口。
13日,記者就張先生的情況採訪了綠都萬和城置業顧問徐先生,徐先生解釋稱:定金2萬元因爲在認購書裏明確規定如果不買的話,是不予退還的,但是15萬7千多元也是不退的,“因爲這是行業慣行的做法”。記者問及有沒有什麼規定表示此房款開發商可以不退?徐先生斬釘截鐵的稱:“沒有理由,就是不退”。對於爲何告之張先生“可以找關係說情”。徐先生表示:“上面不發話,我們肯定是不能給張先生退的,但是張先生可以找到上面領導,比如綠都萬和城的股東黑牡丹,如果有上面的領導願意幫忙說情的話,這個錢是能下來的。”
記者就這房款該不該退的相關事宜諮詢了法律界資深人士吳律師。吳律師解釋道:開發商在前期籤的認購書中已經明確註明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2萬元定金也作爲違約條款裏明確標註,如果消費者後期沒有正常履約的話,定金不予退還。但因爲消費者並沒有和綠都簽訂購房合同,所以後期的15萬7千多元房款開發商是沒有理由拒絕給付,遇到此類情況購房者可以走司法途徑要求開發商退還房款。